2024年11月23日

刘澎教授分享《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修改进展

作者: 王璐德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4年07月29日 13:55 |
播放

去年7月20日,刘澎教授在“2013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上公布了他和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同事拟定的首部中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2013)的目录,介绍了框架结构与基本内容。

将近一年过去了,日前刘澎教授在一次学术会议上再次谈到这部草案的公民建议稿,并介绍了在各界人士讨论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一些修改。

2014年7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宗教高等研究院、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佛学研究中心、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联合主办的“现代化、法治化与宗教发展暨第11届宗教社会科学年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开幕。第一轮环节中,刘澎教授受邀发言介绍了中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2013)修改的情况。

刘澎教授介绍说,去年7月份公布的草案公民建议稿是在参考了世界各个国家的宗教立法情况并结合我国的情况拟定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在华东、西南、华北等几个地区分别举行了多场研讨会,与法学界、宗教学界、法律实务界、宗教管理部门等进行了大量交流,征求了很多意见之后对2013年版进行了修订和整理。

最初的草案是11章101条约一万多字的内容,在经过反复讨论和精炼之后,2014年版的草案是7章40条约6000多字的内容,减少了约三分之一。

2013版的内容是总则、宗教法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神职人员、宗教财产、宗教教育、宗教文化交流、宗教国际交流、(法律责任)共10章,再单独加一章附则,总共11章。2014版变为了7章,分别是总则、宗教团体、宗教神职业人员、宗教活动与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于新版修改的思路,刘教授介绍说,2014版整体其实分为三部分,第一是“总则“它是‘务虚的‘,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这是整个立法的基础。”

第二章到第五章是第二大部分,都是关于宗教实际事务的内容,涉及到宗教的组织、人、活动和财务这四大块。刘教授说,在这一大部分里面,删减了之前的不少内容,可以说现在剩下的这四大块“是无法再删减了”。

比如,和旧版相比,新版删减了“宗教活动场所”这样的词汇,主要是考虑到虽然我们之前习惯用这个词汇,但使用起来其实按照汉语习惯并不科学,如类似“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这样或那样”这样的规定其实是把“宗教活动场所”拟人化了,,其实这样的规定的意思是就活动场所里面的人或者组织而言的,因此在仔细考究了词义之后进行了修改。

不仅仅这样一个词,其他的每一章的主题和重要词汇也都“仔细进行了分析到底这个字或者那个字需要还是不需要“,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了精炼和修改,最后剩下这四块内容。

第三部分是每一个法律自己必须要有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除了对结构框架的调整之外,具体条款也经过仔细考究进行了精炼和修改。刘教授举出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他说,这是关于立法宗旨的问题,之前是没有的,大家的意见是认为应该把宗教立法的理由需要写出来,然后加上立法建议就比较完整,因此加上这一句。

也有人表示现在这一句读起来好像过于简单,对此刘教授表示,修改的原则是希望每一个字都非常简练和精准。我们常常有一种思维定势,觉得每一部法都很重要都是关乎“国家安定、民族团结、人民幸福”,所以觉得要把这些也都囊括在立法宗旨里面,但“其实所有法律的宗旨都是为了这些,那么既然这样的话,这部宗教法到底是为了什么呢?所以,立法宗旨是要写出来它跟其他法不一样的、不得不谈的内容。”

“这一句话看似简单,但经过了很多的考虑。删减到了不能删的地步,看世界各国法律的特点也是如此,越是成熟的法律越是描写的精准,我们也是希望如此。”

立场声明

基督时报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基督时报保持中立。欢迎个人浏览转载,其他公众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版权声明

凡本网来源标注是“基督时报”的文章权归基督时报所有。未经基督时报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公共网站、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或引用本网图文。欢迎个体读者转载或分享于您个人的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但请务必清楚标明出处、作者与链接地址(URL)。其他公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如需转载引用,请通过电子邮件(jidushibao@gmail.com)、电话 (021-6224 3972) ‬或微博(http://weibo.com/cnchristiantimes),微信(ChTimes)联络我们,得到授权方可转载或做其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