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思考】“公共性”可成为浙江政教困局突破点与未来政教关系新起点

作者: 王璐德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5月22日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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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去年2月开始就因强拆基督教堂与十字架使当地政教关系步入激烈的矛盾之中并演变为直至今天仍存在的困局,延至刚刚结束意见征求的《宗教建筑规范》也在当地教会界引发更大的反弹,本周三(520日)《浙江日报》发表的《规范宗教建筑并不妨碍宗教信仰自由》一文成为该事态的官方立场的最新表述。

和之前浙江省历次文件以及代表官方观点的《浙江日报》为此发表的文章中谈到“宗教建筑”时多次使用“违法”、“拆除”等字眼颇为不同的是,520日这篇新作虽未对政府在这一风波中应承担部分责任的历史原因及强拆等操作违规进行提及,但未再使用“违法”等词,而是首次使用了“‘宗教建筑’的公共性议题”这一概念。这在国内各个地区的政府中公布的言论中也可谓是“首次”。

从去年开始至今,基督时报在关注和考察温州十字架风波时一直呼吁当地教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亟需有“公共性”的思维,从公共行为和公共形象的角度来促进困局破解;政府也应当看到自己本以为只是个别群体的风波已演变为国内外的公共性事件,令我国的宗教管理、社会开放和外交形象严重受损。

对于本周三《浙江日报》发出的文章,基督时报认为,当这一困局中强势的一方开始意识到并承认宗教建筑的“公共性”时,它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同时,若双方都能够树立起宗教具有“公共性”的思维,可为时下浙江政教关系的困局提供一个“破局点”;并可为未来的中国政教关系提供案例思考意义,如双方都能对此客观总结与思考,它可为塑造未来中国新型的政教关系提供一个新起点;同时再把政教关系放在更宏观的社会发展与国家未来层面来看,深远而言,它可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提供现实的塑造性意义。

本文希望就此三点进行阐述。

一、意识到宗教的“公共性”可成为浙江政教困局的“破局点”

过去1年多的浙江政教关系困局大体可概括为:政府表示包括基督教在内的一些建筑亟需“整改”,由此开始“三改一拆”,当地教会则认为十字架是信仰必需的表达方式;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政府强拆、教会控诉;政府则以“拆除违法宗教建筑体现法治精神”强调不会停止,教会则以“违反国家法律伤害信徒宗教感情”谴责野蛮执法。

审视事态发展,政教双方之前都没有把基督教当做一个“公共存在”,不管是政府还是基督教自身都未意识到此点,导致双方找不到一个可以沟通的对话点和达成共识的桥梁,所以“各说各话”。

因为政教双方都抱有把基督教当做一种“民间存在”和“边缘存在”的陈旧认知,导致政府仍旧以其一贯以来的高高在上的“管治者”的姿态处理这次的教会事务,教会也以过去数十年在艰难环境中形成的被打压、被限制、被逼迫的“殉教者“的心态看待这次的政府举动。

同时,由于双方没有对话点,因此缺乏对话的可能性,也就无法达成一个彼此都认可的高度沟通和理解建立共识,最终,双方因争端带来的撕裂只能越来越大。

演变成今天的困局,双方都存在的“傲慢心态”难辞其咎,政府成为高高在上、握有规则制定权的“管治者”,教会是被看做是退后半步就是妥协的“自我绝对主义者”。如此情境下的双方交锋只会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导致事态愈加恶化。最终,双方在困局中“两败俱伤”,政府失掉了人心,教会失掉了权利,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教会在这一困局中受损更深。

更深层次去看,浙江当下出现的政教关系困局有诸多深刻的原因,讨论起来则不得不追根溯源从历史谈起。

从政府角度来看,19世纪鸦片战争开启的近代屈辱史仍旧是今天中国的伤疤,也间接导致基督教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伴随着西方帝国主义侵略而来的“洋教”的误解,这也导致即使在已经有广泛中国本土基督徒的21世纪的今天,政府在面对基督教时仍旧很难脱离过去历史形成的一种“提防”和“打压”的心态,这不利于宗教“公共性”的建立。但是,政府必须要意识到,历史属于历史,不能再用历史的眼光看待今天。

从基督教角度来看,新教的确是200多年前由西方传来的信仰,被认为在先天上有“外来性”是不意外的。当然,中国也有许多外来宗教,比如对中国历史和文化影响至深的佛教,但因为佛教自身在中国历史悠久且已经在理念、文化等诸多方面与中国本土融为一体,使得中国民众已经自然而然的当成是“自家”的。而基督新教传入中国仅有短短200年时间,并且正值中国处于其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巨变时期,需要坦然看到的是,它还未像佛教等一些最初外来的宗教已与中国文化传统做到“珠联璧合”,被中国文化和民众所信任和认可。由此,也导致中国的教会和信徒缺乏与中国主流文化传统、民众对话沟通的意识性与成熟度,再加上过去数十年逼迫的压力环境,难免会采取一种封闭和提防的心态,也较难激发“公共性”思维的建立。

历史使得政教双方都形成了一种彼此防范、提防和不信任的心态,由此都阻碍了双方以“公共性”的角度来看待基督教会和基督徒群体的存在。

与此同时,伴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政府越来越从以前的“大家长”角色转变为现代国家治理者的角色,从许多领域中退出来给予民间更多的空间;一方面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逐渐落实,教会重新拥有公开聚会的场所,基督徒个体也可以在职场等社会不同层面公开自己的身份与表达信仰,这两方面原因都已经使得当下的中国教会和基督徒在事实上已经具有一定“公共性”的空间,社会和政府在观念上也已经认可基督徒在公共空间表达自己的身份和信仰,可以说,中国教会和基督徒已经成为现实性的公共存在,但无论政府还是教会都并未清晰地意识到“公共性”这一概念提出的必要性,因此,当浙江政教关系面临张力时,双方都不知道如何化解,从而引发了困局。

面对这样的困局,政教双方都需要首先树立这样的一种开放的认知:在今天中国这样的转型期,基督教作为一个有着如此广泛信众的宗教信仰与政府产生张力与摩擦,是非常正常的,未来也将会经常发生类似的事件,所以我们需要审视浙江案例,寻找破解之道。

重回浙江当下的情境,如要走出困局,双方都必须先从“傲慢心态”中走出来,各自审视自己的不足之处。

政府在事件中没有客观坦然面对历史成因及其应承担的部分责任,直接称之以“违法宗教建筑”并一味地只是以野蛮执法的方式把“整改”变成了强行拆除,尤其是政府不透明化的解释为何演变成主要针对“十字架”的拆除,无视当地基督徒热爱十字架的宗教传统,的确暴露其宗教常识的缺乏与欠尊重,当地基督徒群体所言的“伤害宗教感情”原因在此,也自然会在基督徒中带来“宗教歧视”和“宗教逼迫”的猜测和流言。

审视最近不少教堂在对《宗教建筑规范》提出的反馈意见,也可以看到原因所在。教会表示,认可和肯定“规范”总体可起到的积极作用,但对“规范”中不顾较长远的教会传统,只是单以其片面认知“基督徒传统”来规定说“‘十字架’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题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的比例应小于1:10”,是不能认同的态度,引发争议是必然的结果。

教会也欠缺足够的法律思维来冷静分辨合法权益与值得整理之处,由于过去历史带来的“边缘存在”的心态,并未意识到随着基督徒人数和教会影响力的增长,基督教已经愈来愈成为当下这个多元化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没有以一种“公共性”思维看待自身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再加上教会拥有的对自身信念的坚持在多元文化环境下很容易被外界误解为“自我绝对主义”,从而令裂痕更难弥补。

事已至此,解决之道不在于彼此指责,政教双方都唯有走出“傲慢心态”,才有益于新格局的建立;之后双方都需要有“向前一步”的心志才能走出困局,而宗教“公共性”意识的确立可成为奠定新格局的第一块基石。

政府在新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强调将以现代国家治理的方式作为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具体政教关系实践上应当把基督教作为一种“公共存在”来对待,政府需要平等对待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社会团体等。尤其必须指出的是,教会在政府面前是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政府作为强势一方更需要克制与冷静,“有权不可任性”,因为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如自身制约不足,稍微一“任性”就会导致伤害民心、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教会也亟需转变心态,认识到基督教已经不是边缘群体,而是社会各界一个不能忽视的“公共存在”了,走出过去逼迫环境下形成的民间宗教模式的存在,走出单线条的思考方式,意识到在今天这样一个多元文化和宗教的时代中持守自身信念的同时也需要彼此尊重、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庄重地看待自身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地位,如此才能真正融入现代社会的主流,真正发挥“光与盐”的使命。

政教双方心态的改变需要以坦然面对宗教的“公共性”为前提。看到这一点,政府也才不会随便地忽视、伤害乃至践踏信徒朴素的宗教感情,基督教会也可以在多元化的环境下与不同宗教、社会团体及以无神论为意识形态的官方友好共处。

从去年4月造价3000万的三江教堂轰然倒下带来的国际哗然、到平阳救恩堂摩擦升级引发的尴尬处境,再到今年4月丽江一天拆掉12个教堂“十字架”引来的基督徒密切关注,直至杭州最大的教堂崇一堂59日率先声明表示《宗教建筑规范》于国家法律与教会传统不合而暴露出的三自教会与政府在此事上的巨大张力….面对这一系列的事态走向,政府作为执政者已经需要清醒的看到: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思路再不转变,仍旧以野蛮执法的方式处理的话,只会继续引发持续反复的不断反弹。

浙江此次出现的政教矛盾本来是社会正常范围的摩擦,或者用执政者熟悉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词称之更为恰当,如果浙江当地政府仍旧以“管治者”的姿态进行处理,长远来看带来的要么是令宗教环境更为封闭,要么是官方教会也更多转入地下,这都不利于宗教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与现在中央一直所强调的“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方向相违背。

这样做的结果一会令邪教反而更容易“浑水摸鱼”,不利于社会稳定。即使浙江当地政府暂时取得了想要的结果,但从长远来看,其所付的高昂执法代价将会令其“得不偿失”,并且导致当地基督徒群体对其更加不信任,从而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等都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习近平在520日结束的、新中国至今65年历史上最高规格的中央统战会议上说到:“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关于宗教,习近平说到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笔者认为,中国本土的基督徒是“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的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和“广泛力量支持”的提供者。

对教会而言,在一个多元化的处境下如何与不同宗教、社会团体及以无神论为意识形态的官方相处?我们需要去在面对摩擦和压力时所出现的纷繁议题中学会去把握我们最重要的着眼点,笔者认为就是践行耶稣基督所教导“大诫命”爱神爱人: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 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37-40)。

当我们以此来重新看待现在的困局时,我们会看到爱神爱人并非只是在教堂建筑和堂顶十字架的外在形式上,而是需要回归耶稣所教导的福音的本质,我们需要自问的是:我们到底该如何做才能更好地促进福音在这个上帝交付我们服事的新时代处境下广传、才能更好地践行爱神爱人呢?

可以说,在彼此反思的基础上,看到“公共性”的对话基本点,彼此可以展开对话和重建,才能走出羁绊,化解困局,使政教双方都不再继续“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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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事件的意义:可为中国未来的政教关系走向提供一个值得思考的案例

在讨论完浙江政教关系时下的困局之后,笔者希望引用一个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待它对未来可以产生的意义。

浙江事件是一个独特的个案,但它具有典型意义。它给予我们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让我们可以藉此思考未来中国政教关系的塑造。

浙江政教双方在困局中暴露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并不局限于仅仅一个地区的层次。政府高高在上的“管治者”心态,教会的边缘存在的“被逼迫者”心态,这是我们过去数十年来的历史造成的现实局面;而当时代舞台背景已经大转换,中国逐渐向现代化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政教双方过时的心态和处理方式自然会带来激烈的博弈和撕裂。

新时代背景下,政府要学习的是在一个现代国家、民众中有多元宗教和文化的社会如何治理的问题。去世不久的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在这个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李光耀少年受儒家思想栽培,青年到英国剑桥接受教育,但其执政中奠定的宗教政策基调颇为可圈可点。因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民族杂居、多种宗教共存、面积很小的地区,如宗教处理不善很容易陷入到民族与宗教双重摩擦、政治与宗教混杂的危机之中。李光耀认识到,宗教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将是一个一触即发的“焦点问题”,如果宗教和民族问题处理不当,不但会引起种族和教派摩擦,导致社会恐慌和政局动荡,还可能把全国人民辛辛苦苦取得的建设成就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灾难,因此宗教政策是李光耀执政过程中谨慎对待的敏感部分之一。新加坡文献馆的《试论李光耀的宗教政策》介绍说,李光耀政府执行宗教信仰自由、多元一体的宗教政策、以及严格执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带来了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并且同有“我们都是新加坡人”的共识,在保持多元性和彼此尊重的同时,又有国家内部的凝聚力和共同认知。虽然中国无神论的主体背景与新加坡85%为宗教信徒的背景并不相同,但其处理多元宗教和社会的原则颇值得借鉴。

同样,教会也需要在新时代背景下学习如何在一个官方意识形态为无神论的国家、多元宗教并存的当代社会中持守自己信仰、并发挥“光与盐”的效果,“荣神益人”。这就需要当下的中国教会和基督徒建立一种“公共性”的思维,认为到我们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我们的合法权益与我们的公共身份中做出合乎中道的行为,并且以一种彼此尊重、求同存异、和平共处的姿态对待其他秉持不同信念的宗教以及无神论的政府。

初期教会的使徒保罗曾如此劝勉处于罗马政权下的基督徒们当持有的生活守则:“爱人不可虚假;恶要厌恶,善要亲近。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殷勤不可懒惰。要心里火热,常常服事主。在指望中要喜乐,在患难中要忍耐;祷告要恒切。圣徒缺乏要帮补,客要一味地款待。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气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不要自以为聪明。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今天,作为生活在21世纪中国的基督徒来说,也同样是值得默想和实践的。

一言概括之,政府要从管治者成为治理者,教会要从封闭心态转为开放心态。这应该成为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上的未来新型政教关系的基调。

正如前文曾提过的在今天中国这样的转型期,基督教作为一个有着如此广泛信众的宗教信仰与政府有张力与摩擦,是非常正常的,未来也将会经常发生类似的事件,正是因为这样的社会背景,宗教“公共性”意识的建立是十分必需的。

另外,浙江案例也显示了政教双方在现代社会下需要有一个更为公开化、透明化的辩论与对话机制,政府作为强势一方应当有这样的看见并允许这样空间的逐步开放。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不同信念的群体的辩论与对话是互相理解、化解摩擦与和平共处的基础。笔者近来关注到,美国社会日前正在就是否允许基督徒群体有以“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拒绝给同性恋群体服务的权利有激烈的分歧,在美国立法机构对此进行最后规定之前,美国社会各界在法律层次对此展开了激烈而理性的辩论,这对于在一个现代世俗国家之中解决不同信念带来的社会正常摩擦是非常智慧的。反观浙江案例,政教双方因为彼此没有理性辩论和对话的思维,也欠缺这样的先例和机制,导致双方都只能以最激进的、单刀直入的方式处理本来是社会很正常的摩擦,最终带来彼此更大的裂痕,不益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行文至此,笔者由衷想到特蕾莎修女的经历可以带给今天的中国教会和基督徒的更多的启发和激励:特蕾莎修女感受到耶稣的呼召,勇敢走出“鲜花绿草、美丽优雅、高贵体面、安全舒适”的修道院高墙之外来到充满着“流浪、贫病、饥渴与垂死”的印度真实社会中展开临终关怀、照顾艾滋病人、妓女、弃婴、未婚妈妈、及被遗弃的其他的宗教的主持、法师等各种最底层群体需要的服事时,她遭遇了印度这个受佛教、印度教影响最深的国家的激进民众的示威、并引发了政府官员命令其离开的将强制执行的命令,修女只是邀请了这些官员们进入到她们的“安息之家”真实地看一看她们到底在做什么,最终这位官员走出来告诉示威的人群:“我答应你们,我会驱除她的,我会的,但是,除非我看到你们的父母、兄弟、姐妹,每天进去这里,接替她们的工作,我才会来驱逐这个修女。”(注:资料引用自华姿著《德兰修女传:在爱中行走》)最终,特蕾莎修女不是靠着外在,而是靠着真实的爱和服事,赢得了真正的尊敬和赞誉。

从特蕾莎修女再来注目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他降卑到底靠着十字架的服事,带来的是“神爱世人”的完全彰显和神将他升为至高的荣耀,而这才是主教导给我们的十字架的精神。主后2015年的耶稣基督的门徒,我们仍旧需要自问的是:我们能否愿意效法主耶稣谦卑到底,为这个时代的百姓甘心洗脚,荣神益人?我们如此行的话,上帝最终会抬举我们,让我们成为他真正的荣耀。

笔者认为,迄今为止,浙江案例呈现出的最大意义在于:一年多的摩擦与困局使得政教双方开始不得不意识到,或者说“被提醒”:基督教是一个公共性的存在,基督徒群体是个公共性的群体。至少现在看来,如何认识、理解和把握基督教的“公共性”正在成为当地政教双方都需要学习的一个功课。

双方在这个过程中所付的“学费”都不可谓不惨重,但如果双方都能从中严肃汲取功课,让教训发挥“启蒙”的作用,意义则可谓深远,能够帮助未来中国的政教双方最大程度上避免未来困局的重演和彼此能量无谓的消耗。

因为政教关系并不仅仅关乎浙江一省,可以预计的是,未来很长一个时间内,无论是政府还是基督教,都是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而然政教关系也是未来中国基本而重要的一个关系,两者在当下磨合、彼此调整、进入到一个健康的新格局,对于未来中国是影响至深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教双方都能从浙江案例中反思并从中汲取经验,可以成为塑造未来中国新型政教关系的新起点。

三、浙江事件可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进程提供现实塑造性意义。

最后,“法治”也是浙江案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所在。在以浙江当地、未来中国政教关系两个层面考察之后,我们亦值得将浙江案例放置于国家与社会层次思考,看到其对“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远景的深远意义。

自去年十八大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成为关乎未来中国的重大趋势,它将会对中国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法治”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方向。此次浙江案例中,政教双方都在彼此的交锋中谈及“法律”、“法治”,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动向,毕竟它鲜明地反映出:当下中国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已经开始有明确的通过“法治”来解决摩擦的意识。

另外,浙江案件同时也显露出:政教双方在对待和使用法律时的不成熟之处,其中最明显的体现是双方都是把法律做为工具来为自己辩护,而非去遵循法律设定的准则去进行理性的辩论以达成彼此都可接受的结果促进下一步的运作,这也反映出我国目前的“法治”现实。

法律的本质是一门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公平公正的艺术,而非摩擦双方彼此打击或谴责的单纯利己的工具。当然不必失望,因为毕竟“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中国不同的组成部分以及个体长足的学习和实践。

而政教双方在现实摩擦中的磨合是一种具体的学习和实践。 因为“法治”并非只是靠纸上谈兵,最根本是需要落实到现实处境的各种实践之中。作为“公共存在”的基督教会和信徒,与同样对公共社会起到最直接作用的政府,双方如何能够成长为成熟的“法治实践者”?那么,今天的浙江政教关系所导致的摩擦与化解是我们学习和实践“法治”的宝贵的一课。

从这个角度看,浙江事件对未来“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远景提供了深远的现实塑造性意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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