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违规终止妊娠的,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孕妇,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对鉴定胎儿性别医疗器械、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和违规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我国现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颁布于2002年11月29日。其中规定符合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有关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擅自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
世界其他国家现行的相关的堕胎法律:
韩国:只有当孕妇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因强奸、乱伦致孕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时,孕妇才可接受堕胎手术。怀孕24周后,一切堕胎手术均属违法。违者处以监禁及罚款。
美国:众议院于当地时间5月13日通过一项反堕胎法案。该法案规定妇女在怀孕满20周后,严禁进行人流手术。
爱尔兰:新法案规定凡协助或进行堕胎者最高可处以12年徒刑。
西班牙:允许怀孕14周终止妊娠;如果孕妇的健康或母子的生命受到威胁,允许怀孕22周终止妊娠。
意大利:孕妇在妊娠90天内可无条件进行人工流产。
瑞典:怀孕18周以内的女性不需要持任何理由而在医院堕胎。
瑞士:允许孕妇在怀孕的前12周内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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