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于今年3月通过并将于9月正式执行,是中国慈善事业重要的里程碑事件。与此同时,宗教慈善作为公益慈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在新形势下面临的现状和挑战也是亟需关注的话题。
在7月30日于北京举行的为期一天的2016“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宗教慈善是整个下午的主题,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创办人张士江神父在“宗教团体参与慈善的现状与挑战”的主题环节,以“宗教慈善事业在新形势下的机遇和挑战”为题进行了分享。
张士江神父首先指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及丰富的经验,因为作为原动力,宗教与慈善的关系源远流长,有一句话叫“宗教是慈善之母”;改革开放后,虽然在其自身条件和周围环境都有限的情况,我国宗教界人士一如既往地再次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尤其在照顾服务社会弱势群体方面,其持之以恒的爱心奉献有目共睹;在今日信仰缺失和世俗化日趋严重的大环境下,宗教爱德服务为转型期快速发展的中国社会带来一股清新之气。
他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昔日服务社会人群的传统及经验基础上,中国宗教界再次开始回应社会需要而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起步是从医疗卫生、孤残弃婴收养、幼儿教育、养老服务和麻风病患照顾而着手。以中国天主教为例,1981年开始成立诊所来服务病患,1982年开始居家收养弃婴,1986年开始开办老人院收养流浪街头的孤寡老人,1989年开始开办幼儿园照顾幼儿,1991年首批修女走进康复机构开始照顾麻风病患。1985年成立的爱德基金会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有(基督)宗教信仰背景的基金会注册登记,开始扶贫赈灾等社会服务,做了有目共睹的大量工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这些实体社会服务基础之上,中国宗教界开始转向综合性的社会服务,全国五大宗教团体陆续成立了“社会服务委员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更专业地服务社会人群,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同行。
而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受到全社会的重视、觉醒,得到快速发展是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之后。
宗教慈善在《宗教法》中的缺席
随着《基金会管理条例》分别在2004年的制定和2016年的更新及今年3月《慈善法》的公布,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张神父认为,宗教慈善在慈善法中的缺席让他感到遗憾。
“慈善法的颁布有利于我们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这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张神父说,“但是缺少了宗教慈善还不完善,慈善法中没有关于宗教慈善的条款,没有直接鼓励发挥宗教界在慈善界方面发挥作用。”
他谈到,我们不能忽略宗教与慈善的关系,“现代意义的公益慈善事业起源和发展都跟宗教有关,要么起源于宗教,要么深受宗教的影响,因为宗教是慈善的原动力。我们不能忽略这些。在中国,现代意义上最早的公益慈善事业,和过去的宗教团体开办的慈善组织是分不开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诊所、关注弱势群体、设立育婴堂、设立图书馆、建立大学中小学幼儿园、普及扫盲和女子教育.....都是宗教慈善事业,这些都不能抹杀的。”
他个人对于慈善法中没有提及宗教慈善感到遗憾,“...忽略了宗教慈善事业,无益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有了慈善法,需要营造宗教界积极参与广泛开展公益事业的氛围。”
而且,慈善事业并不仅仅是捐钱的,还包括义务服务等。他列举说,比如有一批修女们大概80到100个修女在偏僻的麻风病院任劳任怨细心照顾当前的病患,“在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社会道德严重缺失,修女们不为名利,甘愿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太难能可贵,这样的价值观念值得社会肯定鼓励和支持。”
“就像主抓全国宗教工作的中央统战部前常务副部长,全国政协民宗委现主任朱维群坦言承认的:‘一直以来,宗教界在慈善事业上做了很多工作,为政府慈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补充,但未获得足够支持。‘有时条件艰苦,但是办得非常认真。’ ’虽然政府默许默认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社会大众接受其贡献,一些弱势群体离不开其服务,然而《慈善法》对宗教界的公益慈善事业却只字不提,这显得不太合情、不太合理、也不太正常。慈善服务应是此世最美丽的一道风景。”
宗教慈善面临各种限制 仍需脱敏
张神父认为,虽然有了新《慈善法》,但由于宗教身份的敏感性致使宗教公益慈善事业深受影响和限制,如:宗教慈善很少受到社会媒体的公开关注报道,社会的大力支持也很有限;宗教基金会及有宗教信仰背景的NGO还是“双重管理”对象。
“换言之,有宗教信仰背景的基金会及NGO所面对的困难挑战远远多于社会普通基金会及NGO,因此,为宗教及其公益慈善事业脱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他说
谈到宗教慈善面临的“双重管理”问题,张神父指出,虽然一方面《慈善法》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即新成立的基金会一般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但另一方面,民政部正在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将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登记”管理体制,后者意味“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
宗教慈善面临“双重管理”有许多原因,但其中宗教在国内的敏感性、以及对宗教的“不放心”等心理导致慈善法等不敢涉及宗教慈善。“虽然《慈善法》在为社会慈善事业的条条框框松绑,但为什么对于宗教慈善却只字不提,还要坚持原来的政策法规?显然是有些‘不放心’,或者感觉‘把握不了’宗教,双重管理双重责任,保险系数大多了,可以放心些,也会感觉安全些。这也可能是《慈善法》为什么没有涉及宗教慈善条目的关键原因之一。”
而他认为,在宗教及其公益慈善事业还未脱敏的时期,“双重管理混合登记”利弊均有,因为双重管理制度意味着,有两道关口把关,有两道审批手续,要申报两次,登记注册工作量一如过去没有减少,不过鉴于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宗教部门较为了解熟悉宗教,至少不会像社会其他部门那样对宗教团体过度敏感。
另外,虽然《慈善法》《草案)规定,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七条:三)同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三十二条)但对于宗教慈善组织的现状是“每次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合作之时,虽然机构没有宗教名称,搞得是纯公益慈善活动,如减灾宣传、公益晚会、爱心捐助社会的活动等,但一旦获知有宗教背景了,问题马上就变敏感了。轻的是婉拒,即使勉强报道也是轻描淡写,不敢涉及宗教贡献,严重的是立即中断沟通。理由很简单,宗教,尤其基督宗教背景太敏感了。不敢参与、不敢报道,不敢合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能否报道宗教界的爱心,你做的再好,它不敢报道你,涉及到宗教就是敏感。这些都是限制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怎么能够为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去脱敏,是将来我们需要做的一点。”
另外,新的慈善法也在推动除了官办基金会和慈善总会等之外,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张神父希望在这个方面宗教慈善也可以得到公平的待遇。“基层省市主管部门能否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落实——向合格的慈善组织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会否以宗教敏感的名义而使发证工作产生“难产”,尚有待观察。”
“如《慈善法》无法为有宗教信仰背景的慈善组织‘脱敏’,那么,公开募捐就等于无法执行,《慈善法》为宗教慈善就失去了效力。有宗教信仰背景的慈善组织,我们不谋求特别照顾,惟要求得到与其他社会慈善组织平等的身份地位,享受同样的公平权利和义务及社会接纳支持,以便有平等的机会通过慈善事业服务社会人群。”张神父说。
最后,针对宗教有无必要从事慈善事业,张神父以教会慈善为例指出“教会内在的本质表达在一个三重任务中‘宣讲圣言,举行圣事以及爱德服务。爱德服务是教会本质的一部分,不可或缺’。同时,无数基督徒用爱德行为,如德兰姆姆非常好的诠释了大爱是无偿的,是没有条件的。因此,宗教界从事慈善,尤其其无条件的爱德服务能净化人的心灵,剔除功利思想。这对中国社会健康发展有益处的。随着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希望我们在慈善方面也加强力度,能够让我们走向更健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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