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因意外怀孕而堕胎的神学反省

作者: BRIGHT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7年09月24日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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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为一个浙江传道人,在就读神学硕士课程中的一个课程论文,从多角度谈论了关于堕胎的话题,对时下中国妇女遇到的这个现实问题希望进行探讨。整篇文章,该作者对堕胎在神学上持非常保守的态度。刊登出来,可帮助读者了解此神学立场的观点。

目录:
引言
 
一、基督教伦理学中的堕胎议题之争论

(一)随时可以堕胎,因为胎儿非完整人
(二)有时可以堕胎,因为胎儿是潜在人
(三)绝对不可堕胎,因为胎儿是完整人
二、意外怀孕和堕胎之简介
(一)意外怀孕的概念及堕胎事件始末
(二)堕胎的概念及危害性
三、实践教牧关怀
(一)积基树本:认定生命的主权在于上帝
(二)未雨绸缪:倡导安全性生活适当措施
(三)以为后图:提供努直达式的圣经辅导
结语 
参考书目

引言 

堕胎风潮于中国已司空见惯,从以下数据中可见一斑。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人工流产至少1300万,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不包括1000万药物流产和在民营医院所做人流的数字。可悲的是基督徒在这个国情下也跨入堕胎大军,面对如此情境,教会牧者该如何对待这些堕胎妇女?

本文试图分析在一个彰显主爱的教会中,珍惜生命是绝对重要的原则,但对那些堕胎女性受到的伤害又给予适当的辅导。鉴于此,笔者从信、望、爱的角度来处理此议题,为的是使那些深受堕胎之害的妇女得着解脱和医治。本文共分三大段,第一段先分析基督教伦理学中的堕胎议题之争论;第二段则解释意外怀孕和堕胎之概况;第三段则对意外怀孕而堕胎之妇女实践教牧关怀。

一、基督教伦理学中的堕胎议题之争论

众所周知,堕胎并非一项个人解决问题的自由选择,而是三思而行的重大伦理课题,可以从哲学、法学、医学、心理学、神学等不同角度来探讨,本文着重从基督教伦理学的角度来探讨其是非黑白。很显然,基督教对堕胎也没有一致的看法,原因集中在胎儿到底是不是一个完整的人。贾诗勒在那本从福音派信仰探讨伦理课题的《基督教伦理学》一书中提供详细的解说,笔者据此作一概要分析如下:

(一)随时可以堕胎,因为胎儿非完整人

持有此观点者的圣经根据是创世纪2章7节、约伯记34章14-15节、以赛亚书57章16节、传道书6章3-5节等,他们认为这些经文共同说明人成为有生命的活人是在神将呼吸赐给人之后,换言之,人的生命是从出生那一刻才开始的。但不管如何,这些经文都不能叫人肯定而可以随时堕胎。当代著名福音派神学家巴刻明言,根据第六条诫命禁止人堕胎。因为遗传学显示,从受孕的那一刹那开始,胎儿就已经是一个正在形成而诞生的人。虽然胎儿在数月之内不能脱离母胎而生存,但这并不影响他享用别人所享用的权利。堕胎合法化是一种社会的罪恶。所以,随时可以堕胎这种观点在基督教界不能成为主流思想。

(二)有时可以堕胎,因为胎儿是潜在人

  支持者认为未出生的胎儿只是有成为人的潜能,即人的生命是在受孕和出生的期间逐渐发展而成的。圣经根据在出埃及记21章22-25节、诗篇51章5节、诗篇139章13-16节等,他们认为这些经文说明胎儿不是完全的人,因为他在塑造的过程中,仍未成形。但贾诗勒则提出反驳,他认为诗篇139章13-16节并不是教导胎儿是一个潜在的人,而是强烈支持未出生的胎儿是完全的人。至于出埃及记21章22-25节,在艾金逊看来,似乎母亲的生命比胎儿的生命更有价值。即便如此,也难以与堕胎的问题相提并论,因为出埃及记的律法是关乎意外的伤害,而堕胎则是刻意造成的。可见,有时可以堕胎之观点会纵容孕妇和医生谋杀无辜人的生命。

(三)绝对不可堕胎,因为胎儿是完整人

圣经多处肯定,胎儿是完整的人,如路加福音1章42-44节、出埃及记21章22-25节、诗篇51章5节等,这些经文无疑把未出生的胎儿与成人视为同等,同样是一个具有神的形象,且有位格的人。周功和老师对出埃及记21章22-25节和诗篇51章5节的解经很到位:这两处的经文未能证明受精卵是人,也未能证明他不是人。可在路加福音1章15节中又可能证明六个月大的胎儿是人,至于胎儿什么时候从非人演变成人,圣经没有讲明。但因为受精卵可能是人,所以不该堕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基督徒不能堕胎,更不能因为意外怀孕就随意堕胎。不过,教会不应该仅仅抗议堕胎手术随意进行,应该正视意外怀孕所带来的身体创伤,及可能引发的心理方面的问题。

二、意外怀孕和堕胎之简介

(一)意外怀孕的概念及堕胎事件始末

从字面上理解,意外怀孕是指在自己不想要孩子的情况下偶然性怀孕,或因经济条件、工作、不合时机等,通常是指已婚女性计划外怀孕,鉴于此,本文并不论及未婚女性意外怀孕。

笔者所在教会为浙江某地教会,信徒多,超生也严重。所谓超生,即孩子不在政府“计划生育”内出生。中国的计划生育缘于19世纪80年代,是中国的国策之一,按照规定,城市户口只能生一孩,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因此,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也有人被计生部门实行强制堕胎。因为超生将面对严重的惩罚,包括经济罚款、扒房子、孩子不能上户口、冻结银行帐户、提前做人工流产及开除公职等,所以,那些想生男孩的夫妻只好借助于B超鉴别下而选择“生下”或“堕下”。

事实上,选择堕胎是一件痛苦之事。笔者曾采访过一位姊妹,她的工作是令人垂涎的职业。受访时年32岁,已育有一个二岁的儿子。因采取的性安全措施不当,在自己不愿怀孕的情况下有孕,为了不丢掉工作,夫妻二人经过再三斟酌最终决定以药物方式堕胎,时值怀孕已有一个多月。直到受访时她带着内疚的心情讲述此事,并请笔者代为祈祷。的确,选择堕胎对女人来说,何其痛苦,但这种意外又叫人不得不面对残酷的选择,很多无辜的小生命就这么被“意外事件”扼杀在萌芽之中。

(二)堕胎的概念及危害性

因此,就某一方面来说堕胎相等于杀人,因为堕胎是指故意终止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亦称人工流产。然而这种刻意性地透过人工方法来终止怀孕所带来的后遗症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理由说,堕胎行为实际上严重危害女性身体和心理的康健。

首先是身体的危害。堕胎带来的伤害有:可能导致月经失调、宫颈或宫腔粘连、子宫腔内感染、习惯性流产、终生不孕、子宫穿孔、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子宫颈受伤、不完全流产、细菌感染等。

其次是心理的危害。这种伤害对女性造成的是一生之久:可能导致内疚--面对宗教道德规范的自责;导致恐惧--因心中觉得做了一件对不起自己和孩子的事;导致抑郁--堕胎者在事后所患上的抑郁症,并非暂时性的,而可能会持续一生之久。

正因为堕胎妇女所受到的伤害如此之大,所以教会牧者应该及时给予堕胎妇女适当的实践教牧关怀。假如教会对于那些深受意外怀孕之苦的妇女,只懂谴责,这并不符合那带有恩慈的福音。

三、实践教牧关怀

的确,堕胎是一个迫切而具争议性的社会伦理议题,基督徒在阐明基督信仰的立场时,更愿意寻求有效的、可行的解决途径。走笔至此,笔者尝试以周功和老师提出的信望爱角度来处理因意外怀孕而堕胎事件的神学反省,因为信心、盼望和爱心三样美德是基督徒生活的原动力。所以,笔者提出在信的角度下来思考生命的主权在于上帝,在望的角度下来提醒末世情境中应有的安全性生活教育,在爱的角度下给予堕胎女性以圣经辅导来医治她。

(一)积基树本:认定生命的主权在于上帝

信仰决定行为,换言之,有什么样的信仰,就有什么样的决定,所以在讨论伦理议题时首先要回到信仰课题。一般而言,基督徒都该承认,人的生命是神创造的,创 1章26节提到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由此观之,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神的精心杰作。万物中,惟有人是按着神的形像造的,亦成为禁止杀人的理由,“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着自己的形像造的”(创9:6)。可见,人的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和最神圣的东西,结束生命或导致生命结束是唯独神才可以拥有的一个特权。

同样,未出生的胎儿之生命也是神所看重的,如神对耶利米的拣选是在他还没有出生、还在母腹的时候(耶1:5)。诗人也提到神对人的看顾,包括了人在母腹里的阶段,因为人未成形的体质、尚未发育的肢体,都已经纪录在册上(诗139:13-16)。总而言之,在神的眼中,胎儿并不只是一团细胞组织,而是有生命具有神形象的人。诗人也说,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诗127:3)。所谓产业,即领受而得,决定权不在自己,以致人的生命不属于自己,也不属于任何人,单单属于神。在这方面,笔者非常赞同罗秉祥博士所言,“人类的价值并非根于人自己,而是根源于神。”既然如此,基督徒应该尊重每一个受造于上帝的生命,不能够以任何形式的藉口堕胎。

(二)未雨绸缪:倡导安全性生活适当措施

按着神学的角度来看,基督徒应该有足够的理由反对堕胎,不过在末世情境下不该反对避孕。虽然天主教追随奥古斯丁的思想而反对避孕,但罗秉祥勇敢地指出奥古斯丁的性观是受到时代环境及个人际遇所影响而发展出一套遗害后世甚深的理论,其实,神赐人们性功能,不是为生育,也为享受。如此说来,适当的避孕并没有违反圣经。

不过有人提出避孕是违反“生养众多”的吩咐。可是基督徒若把它放在整个救恩历史的末世情意之下,便可发现,神的吩咐不只是“生养众多”,同一节里还有“治理这地”,人若好好地治理这地,就不应该让许多人生下来就长不大,所以从今日人口众多的处境里看,“生养众多”的委任已完成,应该进一步实行“治理这地”的委任。简而言之,基督徒适当地避孕是合适的。

可惜的是,有关避孕、节育之性教育在今日中国教会绝口不提,于是许多基督徒自行尝试、错误学习,甚至随从世俗观的影响受害极深。所以,今日教会应该在这方面有所反省,不能任其自由而行。首先应该在讲台上适当地给予信徒符合真理、切实可行的婚姻指导;其次要私地下对已婚青年信徒倡导性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一般而言,比较可靠的避孕法是,男性带避孕套,而女性可以吃避孕药,至于结扎,也是一种理想的方法。

(三)以为后图:提供努直达式的圣经辅导

虽然本文持“绝对不可堕胎”的立场,但对于那些曾经堕胎的妇女,笔者认为教会不应当轻视、定罪和拒绝,反而应给予适当的辅导,帮助她们更好地面对生活、解决因堕胎带来的心理上的困扰。

艾金逊说的好,“基督教要寻找一些渠道,服事那些需要接受赦罪福音的人,这可以是适当的哀悼那些未能诞生的孩子,但更应在许多人称为堕胎灾难发生之后,以恩典建立未来。”斯图亚特亦有相同的见解,他指出,“我们既要维护未出生婴儿的权力,同时,也应当充分关爱那些堕胎的妇女,因为严重的负罪感时常让她们感到沮丧。”

为了使这些妇女得到医治,笔者认为亚当斯博士提倡的努直达式辅导法是一剂不错的良药。这种辅导法可贵之处在于以基督为中心,以圣经作为首要的资源所建构的辅导法,总共有三个基本要素:教导、鼓励及劝戒,而辅导的总归就是爱。

所以,辅导者首先须凭爱心向受导者指出堕胎的错误,这是病症的真正起因,必须承认自己藐视了上帝所赐予的新生命,如上文所述李姊妹的困惑,工作保住固然重要,但保住生命更加重要,其实,堕胎不是最后的出路。其次,牧者的责任是传达上帝要人悔改的信息,所以要凭着爱心对那些已有认罪观念的妇女适当地带领其认罪祷告。最后,不可忽略地是要宣告其罪已蒙神赦免的确据,因为经上说,“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这个时候,受辅导者的问题不是有没有犯过罪,而是有没有得到神的赦免,借着辅导者的宣告,使她因此与父神恢复交通而极感安慰。事实证明,许多人因着努直达式辅导而认罪悔改后,得着她们经久未有的快乐。 

结语

总而言之,有观念将堕胎作为一种意外怀孕之后的合理解决措施是一种罪恶,类似于杀人,科学支持个人生命始于受孕、胎儿就是完整的人,神学也印证杀害无辜生命是绝不可以的,并且堕胎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本文在肯定绝对不能堕胎的同时,也更愿意从教牧关怀的角度来看待堕胎女性所需要的医治。透过传递正确的基督徒生命观,及倡导适当的避孕措施,并对受害者施以有效的努直达式圣经辅导,尽量帮助她们走上身心灵健康之路,以期生命更加绚丽。

 

 

 


 

 

参考书目

 

巴刻。《基督徒须知》,黄文佑译。香港:宣道出版社,2011。

艾金逊。《基督教应用伦理学》,汇思译。香港:天道书楼,2006。

亚当斯博士。《圣灵的劝戒》,陈若愚译。美国:中华展望,2002。

周功和。《信望受:圣经伦理学导论》。台北:华神,2000。

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2010。

贾诗勒。《基督教伦理学》,李永明译。香港:天道书楼,2006。

斯图亚特·布里斯柯《十诫人生》,曹文丽译。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7。

网易。《流产易致不孕不育》。http://baby.163.com/12/1105/16/8FIG5IHU00262USS.html(2014年7月17日9pm)。

维基百科。《堕胎》。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2%AE%E8%83%8E(2014年7月15日9pm)。

基督网。《从基督教伦理透视堕胎现象》。http://www.jidunet.cn/content/200704/043022052007.html(2014年7月16日11pm)。

新华网。《人工流产“泛滥”威胁中国生育安全》。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7/11/c_116502819.htm(2014年7月16日1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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