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教会内部有个争议性问题,即圣经是如何看待纹身。因为纹身在流行文化中已经正当化,因此教会讨论它会变得相当有挑战性。
对于纹身,《利未记》19:28给出了最为严厉的谴责性经文:“不可为死人割划自己的身体,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我是耶和华。”
读到这段经文,有人认为上帝表达了希望属他的子民为圣的愿望,因为纹身是与巫术和其他属于异教宗教习俗的神秘行为有关。
上下的经文也表明,禁止纹身只是禁止进行与异教相关的诸多事情之一。例如,上帝也禁止以色列人将女儿变为庙妓、灵媒和死灵巫师等这些异教行为。
2013年,《赫芬顿邮报》(Huffington Post)刊登了杰·汉兹里普(Jay Haizlip)的一篇文章。文中,汉兹里普问道:“任何进行过纹身的人都需要问问自己,为什么我会得到这个纹身以及这个纹身的意义是什么?纹身难道不该是巫术、偶像崇拜或异教徒象征的一种表达吗?”杰·汉兹里普是加利福利亚州奥兰治县圣殿教堂(The Sanctuary Church in Orange County, California)的牧师。
皮尤智库做过调查,称千禧年一代约有40%有纹身。汉兹里普援引了该结果并表示:“我倾向于相信不该对所有的纹身行为进行禁止。在过去的20年中文化上,特别是美国文化,纹身已经变得越来越具有社会可接受性了。”
弗吉尼亚州自由大学(Liberty University)基督教护教学教授威尔·荷利卡特(Will Honeycutt)在基督教网站Crosswalk.com上发表文章,称以皮下注射墨水来制作图像的纹身方式与旧约所提到的纹身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他解释说,《利未记》19:28可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不可为死人割划自己的身体,也不可在身上书写标记。我是耶和华。”
荷利卡特还表示:“‘书写’(writing)这个词指的是印制或印刻符号文字,这个词在《圣经》中也就是在这里仅仅出现了一次。同样,‘标记’(marks)一词也是只出现了这么一次,其根源并不确定,导致其含义也不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纹身’(tattoo)这个词是直到18世纪晚期才引入到英语中的。”
“这很可能就是在17世纪早期写成的《英王钦定本圣经》(KJV)为什么会更接近字面意思:‘你不应该…在自己身上印制标记’。”
“藏在这种神圣禁令背后的文化背景是:以色列人在摆脱奴役之后,文化上还在埃及文化和迦南文化之间摇摆。”
考古学家有发现,埃及人经常在女性的乳房、大腿和腹部做标记,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保护符,会给分娩过程带来好运。
荷利卡特还表示,女性经常会被施以异教生育女神贝斯(Bes)的纹身。考古发现使得这一理论更有可信度。
因此,荷利卡特虽然没有明确地谴责纹身,但他敦促基督徒认真思考获得纹身的动机。
荷利卡特援引了重申旧约第五诫的《以弗所书》6:1-3,称:“如果纹身是对父母的一种叛逆,那它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虽然艺术的自我表达是可以的,但我们所做任何事情的主要动机应该是荣耀上帝(《哥林多前书》10:31)。这就意味着要尊重上帝和吸引他的注意,而不是我们自己。”
“为了做证明而获得纹身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但请记住,这并不是传福音的主要或最有效方法。纹身不可能取代口头传福音。有了一段圣经经文的纹身并不意味着你履行了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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