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马克思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论断,给宗教发展带来了很厚重很深层的问题意识。一百多年过去了,宗教依旧有,功能在变迁。
然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质,既非无神论,亦非鸦片论;马克思的宗教观,实乃把宗教问题转换为社会问题、把神学问题转换为现实问题。宗教问题即是社会问题;宗教出问题,根子在社会。无神论或鸦片论,无非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方法而已。
理解马克思宗教观的最紧要之处,即在于对鸦片论的理解。“鸦片”作为马克思对宗教社会功能进行定义的一种方法。其实质并非对宗教社会功能的否定,而是对宗教功能的一种界定。结合马克思的其他论述来看,马克思认为,宗教是一个伴随社会变迁而加以变迁的价值体系。
在马克思看来,宗教之所以会成为鸦片,是因为宗教与统治权力的结合。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宗教的统治就只能是统治的宗教、政治意志的崇拜”。(马克思《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当宗教成为国家的精神的时候,国家成为神权国家的时候,宗教就会成为鸦片了。因此,当传统的权力政体成为了武器的批判对象的时候,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就要对鸦片化的宗教,使用批判的武器进行批判。因为“当时反对封建制度的每一种斗争,都必然要披上宗教的外衣,必然首先把矛头指向教会。”(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如果伴随时代的变迁或权力政体的改变,促使宗教与统治权力发生分离,那么,宗教“鸦片论”及其相关问题就被自然取消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所期待的社会解放、权力民主化结果,“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
正是以此为基础,宗教就会从国家权力之中解放出来,成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存在。与此相应,人们对待宗教的方法,也就会从“宗教鸦片论”转变为“宗教社会论”。否则,我们就很难从历史唯物主义层面,理解宗教信仰体系在革命过程中所发生的变迁,以及从经济基础来说明伴随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的宗教信仰现象了。
因此,可以把马克思的宗教观称之为“社会的宗教观”或“宗教的社会观”。
二
对于获得了国家政权的革命党而言,如何以无神论的思想主张对待宗教信仰,似乎就成为革命党对待宗教的主要方法。
这种理解对不对呢?其中,是否存在着一个从鸦片论到无神论的演变过程呢?是否存在这一个使用政治意识形态的方法作为有神无神的潜在性判断标准呢?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无神论如何能够作为革命党处理宗教信仰有神论的基本方法?如果无神论真正成为了革命党国家处理宗教信仰问题的标准,那么,无神论的思想方法是如何来确定有神与无神之间的区别呢?然而,无神论者如何能够像宗教信仰者那样,能够知道上帝或神灵是否真正的存在呢?宗教信仰者能够感受到他们信仰的上帝或神灵的存在,但无神论者却不可能去感受上帝或神灵的存在的。因此,无神论者对待有神论者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标准,出自于政治神圣性的标准。因为,无神论者是难以具有充分的理由来证实或否定上帝与神灵的存在的。这应当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倘若人们执意要如此为之的话,这就很有可能,已经将政治意识形态以及思想斗争方法作为是否有神的判断标准了。对于此种偏向,列宁曾有所批评。列宁说:即便是获得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也不可能“打倒宗教,无神论万岁,传播无神论……”。这种对待宗教信仰及其有神论的政治方法,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这是一种肤浅的、资产阶级狭隘的文化主义观点。”(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
列宁与马克思不一样了。列宁面对的宗教信仰有神论,不仅仅是宗教与国家、统治者领域宗教信仰的关系,同时还要面对获得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及其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之间的矛盾,进而面对已经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执政党与苏维埃国家之间对待宗教信仰有神论的关系问题。
为此,列宁指出,宗教信仰在国家层面是私人问题,在无产阶级政党层面则属于思想斗争的公共问题。就国家而言,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就我们自己的党而言,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认为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对于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政党,宗教并不是私人的事情。……对我们来说,思想斗争不是私人的事情,而是全党的、全体的无产阶级的事情。(列宁《社会主义和宗教》)仔细体会列宁的相关论述,列宁似乎从宗教管理与信仰实践的层面,甚至是在区分了公--私领域的前提下,分别了政党管理宗教与国家管理宗教的不同。
就此而言,马克思的宗教鸦片论,在列宁这里,就演变成为了国家与政党处理宗教信仰的基本方法。为此,列宁才会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
三
基于宗教社会学的理论方法而言,宗教鸦片论实际上等同于宗教功能论。“鸦片”是一中性词汇,本无价值判断。如果宗教信仰被统治者权力整合,它就转变为麻痹人民的鸦片。其“麻痹”二字,就揭示了统治者权力对于宗教信仰的整合。如果宗教信仰与统治者权力制度分离,宗教也就是宗教了。此时言其为鸦片,不过是一种宗教功能的象征说法而已。
依据列宁对于宗教信仰问题在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分工,这就是国家管理宗教,政党面对信仰。然不能不指出的是,即使是政党面对信仰的方法论问题,其中也有革命党与执政党的不同。列宁讲的是革命党处理宗教信仰有神论的方法。所以,其革命的使命与色彩格外的沉重,促使人们倾向于把革命党时代的“宗教鸦片论”,几无改变地承继下来了,视为革命党及其国家对待宗教信仰有神论的武器批判,同时也作为革命党对有神与无神的判断标准。往昔革命党及其国家在对宗教信仰有神论的处理方法之上,之所以会出现偏差,导致意欲要用革命手段消灭宗教信仰有神论的结果,我以为就是这种宗教观的错误实践。
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可以说是无神论政党。革命党所致力的思想斗争是一个革命党及其国家的公共事情,而只有宗教信仰才能被处理为私人的事情。这就是用批判的武器来处理宗教信仰有神论,其后发展为用阶级斗争方法、用无神论与有神论来划定阶级、区分敌我界限的方法,以武器的批判替代了批判的武器,处理宗教信仰有神论,试图最后彻底解决有神论的信仰问题。
诚然,从革命党演变过来的执政党,作为公共管理社会的政治政党,则应当超越了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对立关系,不再以思想斗争作为解决宗教信仰问题的方法;其以社会经济建设为中心,变思想斗争为思想建设。因此,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为一体的“四大建设”之中,宗教方能转换为社会文化建设的积极资源之一。
四
所以,从宗教鸦片论、无神论,发展到宗教社会论,在马克思那里,曾经是一个理论问题。然其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这无疑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社会实践问题。
一般而言,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社会论,可分为如下若干层次:
1.社会的改变,宗教功能就会改变。社会改变了,宗教的社会功能也在改变。宗教社会论的实质,再次说明了,存在决定意识,关系决定信仰。
2.革命是改变宗教信仰的实践方式,而非改变宗教、消灭宗教。社会革命不能等同于宗教革命。宗教信仰无法革命,革命只是变革宗教信仰的一种实践方式。
3.执政党应当超越了革命党那种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对立关系,把宗教信仰及其实践关系,转换为一种积极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在执政党这里,是否有上帝神灵,已经不是宗教管理的标准,而将它改变为把宗教信仰作为社会治理的文化价值资源。
4.政教关系的法制化。这是执政党与革命党最大的不同,同时也是党管宗教信仰与国家治理宗教的不同。以往总是强调宗教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实际上,政教关系的法制化,才是宗教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前提或基础。
无神论执政党的政治难题,难就难在,不再把宗教高悬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视宗教信仰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思想斗争问题。如果当代中国已经完成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的话,那么,执政党领域的思想斗争,就应当不再是以思想斗争或阶级斗争模式来处理宗教信仰有神论的问题,而应当是深化改革、科学实践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问题了。
因此,致力于经济社会建设的执政党,同时就会致力于把宗教问题转换为社会问题,努力把宗教工作的管理方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社会变迁和社会改革的方法来完善政教关系。至于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核心价值要求,集中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这是执政党的事情;关怀灵魂,生死解脱,这是宗教信仰的事情。
目前的政教关系还高悬在意识形态,没有落地,尚未制度化。所以,当代中国社会政教关系的法制化,是其他宗教关系、宗教管理工作制度化的重中之重。
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当代中国予以科学实践的基本主题,其目的应是把宗教信仰转换为宗教的社会服务和信仰的社会实践问题。正如经典作家所说的那样,“当国家摆脱了国教并且让宗教在市民社会范围内存在时,国家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同样,当单个的人已经不再把宗教当作公事而当作自己的私事来对待时,他在政治上也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驳布鲁诺·鲍威尔及其伙伴》)
而马克思主义宗教社会论的基本内容,就是用社会实践来检验宗教信仰的社会功能。唯有用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最好结果,中国人才能来检验宗教信仰是否有助于社会进步。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把宗教问题转换为社会问题,把神学问题转换为现实问题的真正意义。如果说,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如果说,宗教的存在是一种缺陷的存在,那么,这种缺陷的根源就只能到国家本身的本质中去寻找。(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
很明显,马克思从早年的哲学思考到晚年的成熟思想中,宗教批判一直是他的关怀。但他是从社会批判入手来批判宗教的,而非神学信仰的批判。但是在社会结构已经改变、历经改革开放诸过程之后,宗教批判的问题反而就是一个发展和建设一个自由社会的问题了。这就充分反映、表达了宗教信仰的不同的诸种社会功能。如果说,宗教鸦片论的社会学本质就是一种宗教功能论的话,那么,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宗教功能,而功能最终是能够被替代的,至于功能替代的基础则是社会结构与权力政体的改变。如是,宗教信仰就是一种社会建构,人们与宗教信仰有神论的关系,早已是来源于这个实实在在的社会建构。社会结构如何,定义了改社会宗教信仰的功能及其实践形式。
因此,理解宗教就是理解社会;而非有神无神之争,更非意识形态之争。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社会论,能够为当代中国提供一个更加深厚、更为广阔的政教认同基础,提供一个在政治、宗教与社会之间三边互动的理论架构或“金三角”关系结构。这就是政治民主化、宗教社会化,信仰关系公民化。因此,马克思主义宗教社会论的倾向,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体会与充分的发挥。通过社会研究来研究宗教及其信仰方式,而不是把其中的理论方法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方法来处理宗教信仰。这样,就背离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原意越来越远了。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既非鸦片论,亦非无神论,而是宗教社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