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基督徒自慰很多年,一方面知道神不喜悦,另一方面又很难戒掉。实在太多次,甚至害怕主不会原谅自己。可是每次自慰,都没有幻想过其他异性,这算犯罪吗?香港宣信会恩磐堂牧者进行了解答。
由于他并没有任何淫念,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在犯罪吗?很多人都会认为以上这些无色淫意识的自慰行为不算为罪。但牧者认为,人并不是可以在犯罪的事情以外任意而行的,基督徒必须考虑以下的几方面:
1.所行的事对己对人有没有意义
圣经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它的意思是我们应该只做一些有益处的事,如果我们做某些事可以为自己或别人带来欢乐,却没有什么益处的(例如:戏笑性地互揭疮疤),我们便不应该去做。
再者,我们也要考虑有些事如果会带来受试探危险的,我们也应当不做。例如有人虽然在抚摩身体寻求刺激满足时可以没有性幻想,但当他们偶然看到色情的图像后,很可能在习惯性地自慰时被那些图像挑动情欲思想,因而便不再是在没有性幻想的情况下自慰,那便变为带着淫念的自秽,是犯罪得罪神,也得罪人了。所以圣经说:“要逃避淫行”(林前6:18)。我们须知道“逃避”的意思就是不要碰触它了。
2.所行的事会否妨碍人或绊倒人
圣经说:“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4)。又说:“宁可定意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罗14:13)。这些经文的意思是如果某些事只对我们自己有益却是对别人有妨碍的,(例如:女性在天气炎热时为求个人凉快而衣着过于暴露,便会引诱别人想入非非,犯上淫念罪),我们也不应当去做。
3.所行的事会否叫自己堕入沉溺
圣经说:“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林前6:12下)。它的意思是我们应当在基督里做个自由人,不受任何事物或习惯所辖制,让我们的生命全然归主为圣。当我们被某些事物或习惯所辖制时,我们就成了那事物或习惯的奴隶。
例如虽然上网浏览或打游戏机的内容可以不涉暴力或色情或不雅的成份,但当我们沉溺其中时便会形成恶习,虚耗光阴和精力,荒废学业或工作,又影响跟亲友相处的关系。这样,我们也应当靠主去戒除这些习惯。
4.所行的事会否可以荣耀神的名
圣经说:“你们或吃或喝,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林前10:31)。它的意思是我们的人生应当要追求荣耀神。如果我们要做一个得蒙主喜悦的人,便要审察自己的言行是否荣耀神。
如果某些事物或习惯,虽然原可以不算为有罪,但是如果给别人知道了之后,会叫他们误会我们是做一些不光明的事,因而叫神的名受他们羞辱的话,我们也应当因着要荣耀神的缘故而放弃那些习惯和不做那些事。事实上,我们的良心和圣灵都会提醒我们,当我们不理会那心中的警愓时,我们与神的关系便会受阻隔,因而失去主同在的平安喜乐。
基督徒仍发现自己已陷于捆绑和试探的危险中,良心也感到不安,就应当祈祷仰望主帮助你戒除那与自己无益的癖好了。
基督时报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基督时报保持中立。欢迎个人浏览转载,其他公众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凡本网来源标注是“基督时报”的文章权归基督时报所有。未经基督时报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公共网站、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或引用本网图文。欢迎个体读者转载或分享于您个人的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但请务必清楚标明出处、作者与链接地址(URL)。其他公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如需转载引用,请通过电子邮件(jidushibao@gmail.com)、电话 (021-6224 3972) 或微博(http://weibo.com/cnchristiantimes),微信(ChTimes)联络我们,得到授权方可转载或做其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