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刘澎教授专稿: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完结)

作者: 作者:刘澎 | 来源:基督时报蒙作者赐稿 | 2011年09月25日 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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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刘澎专稿: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六之五)

(四)实施策略

1、选择试点。对家庭教会来说,走出“地下”,接受场所备案,实现“阳光化”,是一场巨大的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思考、观察,反复激烈的内部讨论、才有可能接受。因此,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不能一窝蜂、追求数量。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不同类型家庭教会特性的若干市、县,例如河南省唐河、浙江温州、江苏徐州、山西临汾、北京海淀等地作为家庭教会场所备案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对那些一时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备案的家庭教会,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劝说、不歧视,耐心等待,使其有一个观察与思考的过程,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大多数,有利于场所备案制的平稳实施。

2、尊重底线。家庭教会的类型各有不同,但其诉求与底线是一致的:

(1)不加入三自教会。这是家庭教会最重要的底线,这里既有政治原因,更有宗教和信仰上的原因。任何想要利用场所备案的方式将家庭教会并入三自教会体系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2)保持独立。这是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参加场所备案的各教会之间完全独立,一律平等。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包括人事、财务、教务、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政府不使用管理三自教会的办法对待备案的家庭教会,也不提出超越家庭教会底线的要求,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互信。

(五)配套措施

1、对话协商。目前,我国的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接触主要在公安国保系统,属于治安层面。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后,政府可将与家庭教会接触的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即通过对话机制与平台,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的官员与其对话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在重大问题上的共识,为最终《宗教法》出台后,通过法律处理宗教问题准备条件。

2、联席会议。在试点地区成立家庭教会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家庭教会代表与政府代表共同组成,下设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双方的联络协调机构,为家庭教会与政府沟通交流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服务,不具有任何权限。联席会议是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

3、行业协会。建立市、县一级的基督教联合会(可包含所有基督教会),基督教联合会不是宗教组织,是为基督教团体服务的非盈利机构,由各教会人士选举产生领导,实行任期制,协调本地区基督教内部、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团体及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经费由各成员教会共同分担。

4、保留三自。三自教会系统现有的一切政治待遇、教堂教产、人事等均保留不变;但国家在三年内逐步减少和停止对三自教会的财政拨款,鼓励三自教会实行“自养”,逐步实现国家在财政上与三自教会脱钩。

5、试行法治。

法治是解决包括家庭教会问题在内的所有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没有立法,家庭教会问题只能做技术处理,不能得到根治。

(1)设立试点地区和全国性宗教法起草小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开展立法调查;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宗教法》立法建议;汇总各地各类立法建议稿与各届群众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立法草案报全国人大讨论。

(2)在试点地区试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同时暂停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参加备案试点的家庭教会内部实行三自原则,政府不介入其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对家庭教会在其场所以外的活动和涉及的业务按其内容分别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当地宗教行业协会代表与政府协商临时解决办法,作为过渡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依据;同时将这些问题列为宗教法草案讨论议题,交由全国人大宗教法起草小组考虑。

(3)在试点地区的宗教管理业务从行政管理转为法治管理之后,政府不再保留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可充实到公安、安全、司法、民政、外事、教育、卫生、食品监督、城建、旅游、出版、文物等部门,加强政府各部门依据各专业领域法律处理宗教相关事务的施政能力。

6、舆论先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必须要舆论先行。应允许专家学者在官方媒体上就此问题发表议论,以使公众对问题有所了解。达成一个社会共识,以便降低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不会形成政府屈从于宗教压力的误解,即使调整方案有不妥之处,也属于学术见解,政府不必为此承担责任。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各项政策的调整基本如此,这是一条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7、逐步推广。实施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要由点到面、稳步推行,试点需要一年,再用二年全面推行。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不在于一下子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而在于借此消除政教对立,逐步和解、摸索解决基督教问题的经验,为在政治和法治层面上解决政教关系问题,为宗教立法和实现处理宗教问题的法治化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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