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09日

“以恶报恶”,是在行公义吗?

作者: 蒙允转载 廖悯 | 来源:基督时报蒙允转载 | 2025年03月07日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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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说:“你们听过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另一边也转过去由他打……”

这些话是不是在说:在恶人正作恶的现场,我们不能正当防卫呢?是不是在说,我们要一直容忍恶人的恶行而不能反抗和阻止呢?不是!

在恶人作恶的现场,出于自我保护或者见义勇为的目的而敌对恶人,这个并不是这里所反对的“与恶人作对”,而是正当防卫,是正当地阻止恶人的恶行。

在遇到贼挖窟窿偷窃的时候,阻止他偷窃,把贼打了以至于死,这在圣书中并不算为罪。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那么,“不要与恶人作对”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恶报恶。一方面意味着,我们不能对恶人实施一种个人手段上的事后报复,只能按照正当途径将恶人交付公共权柄。另一方面意味着,我们内心对恶人不能存有一种毁灭性的仇恨,而要从心里饶恕他们。

然而,饶恕恶人,往往被误解为纵容犯罪,甚至助纣为虐,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是对公义法则的践踏。然而,这种说法误解了饶恕的本意。饶恕只意味着对恶人不再怀有报复性的仇恨,并不是在否认“恶人在社会公义的层面上应该去承受刑罚和付出代价”。

以恶报恶者常有的自我辩护理由是:自己报复恶人,自己以恶报恶,是为了对付恶人,是为了对“恶”本身进行某种形式的反抗,是为了以恶人为仇敌,所以自己的报恶就代表着正义和良善。他们认为,不管自己报恶的过程所使用的是何等残暴的手段,自己的报复也是一种“目的善”,所以就是情有可原甚至理所当然的。

由于自认为“目的善”,他们把自己的以恶报恶看为是一种正义行为,应该具有不受责备和审判的“豁免权”。

以恶报恶的人,视自己的报恶为一种正义。其实这是他们自设了善恶标准,而没有接受神绝对的善恶标准。

以恶报恶,还有一个自我辩护的理由:良善的手段对恶人不起作用,不能击打恶人的嚣张气焰,不能及时有效地阻止恶行和惩罚恶人。他们认为,合乎程序正义的公共手段对恶人的约束和惩罚是低效甚至无效的,更何况某些公共权柄并不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己任,反倒是与罪恶同流合污的营垒。所以以公共手段为界限来对付恶人,并不能高效地阻止恶人作恶,反倒让他们得寸进尺,反倒纵容和助长了恶人的恶。为此,他们宁愿选择一种私下的报复手段。

说公共权力在伸张正义方面有某种程度的低效性甚至无效性,这基本上是对的。但低效性或者无效的可能性,并不能让个人以恶报恶的行为被正当化和合理化。

既然至高者设立了人间公共权柄来赏善罚恶,那么个人性的报复行为就对神旨的违背,所以就是一种恶而不是一种善。那是一种自立审判官的僭越行为,也是对神终极审判权的无视或否定,是对他至高的赏善罚恶权柄的拒绝和不顺服。

报复行为不仅不是在行公义,反倒是在行不义,因为选择了以自我意志去代替至高者的主权和旨意,选择了自立为王,而不是俯伏在神面前,仰望他为王。真正的行公义,是按照神的意思去行,是在人间即使正义不张的时候,也能恒久盼望和等候神的公义,是把审判和报应的权柄完全交还给神,而不是立自己为审判官和刑罚者。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平法则,应该由至高者所钦定的人间权柄去施行。当这个权柄不能施行公义,还有神自己的公义审判。无论如何,个人都不能跃上审判者的位分,去报复和刑罚自己的仇敌。除了公共职权,任何个人并没有被赐予去替天行道的权柄。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这句话:“不要行义过分,也不要过于自逞智慧,何必自取败亡呢?”

不以恶报恶,不是要我们去同意和支持邪恶,也不是要我们在面对人身伤害危险的时候不能选择自我保护或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而是要我们在事后不能怀抱苦毒的仇恨和咒诅之心,不能有报复之心,不能以恶报恶。

然而,对天路客来说,标准是更高的。单单不以恶报恶还不够,还要以善胜恶。单单放弃行为上的报复还不够,还要从内在动机上,对仇敌没有仇恨和咒诅,而代之以代祷和祝福。 

虽然公义良善的至高者恼怒罪人,断不会以有罪的为无罪,可是那种仇恨和咒诅罪人、望其灭亡的快意,仍被他所憎恶。恨人的,就是杀人的。恨人的,就是站在了神的对立面,就是在与神的仇敌(那起初就杀人的魔鬼)同心同行。

 惟有饶恕仇敌,为仇敌代祷和祝福,是在效法基督,是在遵行神旨。

人仇恨的心和一切以恶报恶的报复行为,都是以私意代替神旨,都是一种违背了神旨的不义,而不是蒙他悦纳的义行。

图片来源:nidan from pixab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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