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一大三学生李某在宿舍烧炭自杀,他透露是因六级英语考试作弊被抓,学校给予他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他直言“这不公平”。李某的事情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李某在自杀之前转发多条曾经患抑郁症而自杀的网友“走饭”微博,他认为学校不给他改过的机会,如果要再得到学位,除非花钱买,“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潜规则”。他憎恨那个抓他的监考官,因李某在考试前曾经给监考官的弟弟打过招呼,要监考官照顾下自己。但没想到,监考官当时答应了,却在考试时抓他。
这所有的一切李某都归咎于“不公平”,笔者认为,从李某的角度来看,他觉得既然起初跟监考官打过招呼了,那监考官就“理所当然”不应该再抓他。
有什么该抓不该抓呢?在他的观念中,人情可以高过考场纪律?或者说让他感到气愤的不是监考官抓他,而是因为监考官出尔反尔?!
另外,他把学校不给其一个悔改的机会的原因总结为:“学生手册里的补救办法仅仅看看而已,根本无法实现的。除非最后拿钱。”
“我是不对,但为什么不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 李某虽然承认自己不该考试作弊,但却把焦点放在了对方“应该”给自己一个机会,而对方却没有给。
其实犯错后果是人要承担的责任,但要求对方给自己机会,那就不能带着理所当然的心。就如,和好是两个人的事情,不能因为一方道歉了,道歉一方就要求另一方一定要接受自己道歉。另一方完全可以自己来选择是否接受道歉,是否愿意跟其和好。
不按规则参加考试,这是李某要自己担负的责任,相信在他参加考试之前,他很清楚如果考试作弊被抓到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在知道后果之前,他用自由意愿来选择作弊。
另外,校方是否给他重新得到学位证的机会,那是校方的责任。李某不能强求校方一定要按照他需要的方式来给他机会。如果李某不想被“潜规则”,那他要做的就是在那样的环境下“不作弊”。
假如真的如他所说,校方有潜规则,那他要么是改变潜规则,要么是保护自己不要被潜规则。
从校方的角度来看,校方有责任“不能潜规则”,这不是因为李某怎么样,而是因为作为学校,针对学生的一切规定都应该是公平公义的。
李某在用“不公平”的作弊行为来要求校方“公平”的对待他,他用生命去抗议潜规则,最后赔上了性命,却被校方一句简单的“我们学校不存在潜规则”给挡了回去。
“公义感”是上帝创造人的时候,放在人心中的一个感情特性。因上帝按照他的形象造人,他的属性中有一个就是公义。
公义感是人的一个自然需求,如果他遇到事情与自己的公义感相违背,或者自己的公义感被损伤,人就会难过。可是在这样一个充满很多不公义的社会中,我们怎么才能满足自己内心对公义感的需求呢?
除非我们真的确信,“神是全然公义的,伸冤在神,神必报应”。
笔者看到在李某的微博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一生从未犯过错误,仅仅一次的错误,为什么就不给我一个机会?”
谁能说自己一生从未犯过错呢?这世界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都是犯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从亚当堕落后,人若不靠着耶稣的宝血,谁能在神面前站立的住呢?
骄傲让人失去了看清自己的机会,骄傲也让人与救恩错失。这个大学生在微博id是“基督耶稣”,他的遗言中甚至还些许佛教的思想,可以看出他的灵魂深处曾经有过对真理的寻求,但最终他没有寻找到,在“预备自杀时很兴奋,好像十万个毛孔都张开的那种兴奋”中,他离开了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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