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

韩国废除实行62年的通奸罪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被批鼓励“性堕落”

作者: 楚恒安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2月28日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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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法院26日裁定以法律处罚通奸行为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正式废除在韩国实行62年的通奸罪。依照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有配偶而通奸的人及其通奸对象应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中新社消息,当天,韩国宪法法院9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赞成通奸罪侵犯公民性自主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处罚通奸的现行法律条款违宪,由此在韩国实行62年的通奸罪被正式废除。

另外2名支持通奸合法化的法官认为,出于维护性道德和婚姻制度目的,这一法条仍有存在必要。婚外情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不应划入刑事犯罪范畴,但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特性,应视具体情况量刑,不能搞“一刀切”。

首尔一家非政府组织成员高宣洙(音译)说,通奸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谴责,但在现代社会,通奸法的存在已经不合适。她认为,婚外情问题应该通过伴侣之间的对话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法新社称,从1953年至今,韩国有超过10万人曾因通奸罪遭到惩处。随着通奸罪的废除,自2008年以来受到通奸指控或因通奸罪成立而获刑的大约5000人将免于法律制裁。

据了解,韩国于1953年在刑法中新设通奸罪,初衷在于保障已婚女性权利。当时,韩国已婚女性享有的权利相当有限,大多数人没有独立经济收入,而离婚则是一个耻辱烙印,可能招来异样眼光。

随着韩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得到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即便婚姻关系终止,她们也能相对公平地参与财产分配。这样一来,原先设立的通奸罪就失去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意义。

另一方面,随着韩国已婚女性出轨的案例近年来不断攀升,这项以“保护女性”作为出发点的法律,最终却成为“折辱女性”的存在。2008年10月,韩国宪法法院曾裁决通奸罪合乎宪法,坚持将通奸行为入刑。其后韩国法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韩国女性犯罪人数超过40万人,创下5年来新高,其中通奸罪最多,比例高达47.2%。

韩联社26日报道称,韩国平均每10名已婚男子中,就有将近4人曾经对配偶不忠;承认曾经“红杏出墙”的女性也占到6.5%。其中,30岁至50岁之间的已婚人士是通奸行为的“高发人群”:在这个年龄段中,79%的受访男性表示自己有过通奸行为,15.5%的受访女性也承认有通奸行为。

事实上,韩国通奸罪的判定和执行力度在近十年内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2004年,韩国共有216人因通奸罪入狱。到了2008年,这个数字下降到42人。2008年以后,因通奸罪入狱者更是屈指可数。不少原告在进入法律程序后会选择撤诉,并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

有媒体认为,韩国飞速发展的现代化建设和传统守旧的社会规范之间碰撞频发,通奸罪相关指控大幅下降的趋势,反映了韩国社会价值观的不断变化。法官朴韩哲也表示,韩国民众主张个人权利的意识、特别是在性生活方面的权利,近些年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反对废除通奸罪的人认为,废除该罪名无异于鼓励“性堕落”,但专家认为这种逻辑严重缺乏依据。那么在中国是世界其他地区,通奸是罪吗?

在中国,通奸在解放后的《刑法》中得到废除。此前历朝历代一直视为犯罪,自秦以来,除民国和唐朝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朝代均是重罪处以极刑,并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在世界其他国家,例如欧美和伊斯兰国家,通奸罪也依然存在,主要刑罚为有期监禁或罚款,长达5年,短则数月。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虽然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

对于基督徒来说,圣经是生活的最高行为法则。奸淫一直是上帝所恨恶的罪恶。圣经指出,基督徒的身子是神的殿,“人所犯的,无论是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许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不同的法律,称之为司法的进步。通奸,无论是否称其为罪,也无论是否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在主张公民所谓性权利的同时,人们不应该忘记且应反思通奸事实上已经并正在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和严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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