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500周年之际的反思:默想更正教(3)
马丁路德所提倡的五个唯独,唯独圣经,唯独基督,唯独恩典,唯独信心,唯独神的荣耀。在当时的历史处境下,将信仰推回到根基。对信仰的正本清源有很大的益处,但是信仰是人的信仰,不只是谈根基就够了。用建筑学的语言来说,不仅要有根基,还要有上层建筑,否则,人住哪里呢?
福音是神对人的拯救,是要按神的旨意来塑造人,人要更新与改变。所以必须要涉及人的整个存在,从人的内心到外在行为,从自我到邻舍,从个体到群体,都是福音所要关涉的内容。福音总是在神人的互动中表现出来。
但由于神学方法的问题,我们很难看到现在宣传的福音中的这种互动的关系。以正统自居的神学拼命强调神的主权到一个地步——人成了机器。这在宗教改革时期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教会向前进的时候,就需要建造自己,并不需要总是有个假想敌。
笔者观察到,现实中往往难免看到五个唯独被错误的应用,比如唯独圣经到完全弃绝传统,唯独基督到基督中心论,唯独恩典到忽略人的自由意志和人的责任,唯独信心到不讲行为,唯独神的荣耀到遗忘邻舍——这大概给我们的教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教会的问题首先是神学的问题,神学的问题又是神学方法的问题。更正教的治学方法,当经历一段时间的抛弃经院神哲学的辩证方法,清教徒又将这个方法寻回来。辩证的方法是中世纪经院神哲学的方法,神学中之所以用这样的方法,原因在于信仰的表述中有不确定的因素。最著名的代表是阿伯拉尔的《是与否》,他列举了一百五十六个问题,每个问题都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如上帝是否是一个?圣子是否有开端?上帝能否做一切事情,圣徒的工作能否使人成为正义?这些问题的解析是需要通过对概念有清楚的定义,运用辩证的方法,也就是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圣经中的问题有正确的反映。辩证的方法,对一事物的探索,总是包含一些对立的范畴。如果我们善用这种方法,就会将问题讨论的比较深刻。有人抛弃它,敌视他,是因为觉得将基督教希腊化了。如果只是使用辩证的方法,不一定就使神学希腊化,如更正教中的祁克果就使用了辩证的方法,他提出神学中的悖论(paradox),不是对教义的研究,而是对人内心的研究,发展出后来的心理学和现象学。包括后来的巴特神学,被称为辩证神学。你可以不同意他的神学内容,但这个辩证的方法还是对研究神学有用的。
本文正是以辩证的态度,探讨人的义和神的义的辩证关系。他们各自不同,然而最终的合一运动是在基督里。但本文并不是严格地运用了辩证中的论辩的形式,而是一种尝试,希望能够带动大家对义这个概念的更深入思考。
圣经中有两种义的模式,一种是人的义,另一种是神的义。人的义是亚伯拉罕式的,而神的义是基督式的。但两种模式互相包含,成为一体。
人的义:亚伯拉罕式的称义
先从亚伯拉罕说起,在罗马书四章中,“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神算他(亚伯拉罕)的信(5节)为他(亚伯拉罕)的义。
这里有两个重点:第一,重点在原因:这在说亚伯拉罕不是因行为算为他的义(2节),而是因为他的信。第二,重点在 “他的”,亚伯拉罕虽然没有因为行为而得到义,但是因为信而得到了义,这义是“他的”。他被赞扬为信心之父。还有一点,是在雅各书中被阐述的,第三,他得到了义,这正义是在亚伯拉罕献以撒的行为中体现出来。
雅各说信心因行为得成全(雅2:22)思高本在这里翻译为因行为成义,更加准确。信心是称义的原因,行为是成义的因。认为义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就是行为,更高级的原因是信或内在原因是信心。
路德对因信称义的理解,强调的是本来他不是义人,是算他为义。但是算他为义和算为他的义是有区别的。算为他的义,说明亚伯拉罕是有义的。是在行为方面最终获得了义。他为义的直接根据是对上帝的信,而不是行为。这其实不存在逻辑的矛盾。
信能算为他的义吗?这里的关键是我们如何理解信,我们常常认为信是神的恩赐,而忽略人为的一面,所以就不认为人在信上有什么功劳。然而,信心是神百分之百的恩典,也是人应该百分之百努力地回应神的呼召。信也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信的对才是合乎神的心意,信的不对,就是非正义,是恶。所以“信”有神作的一面,同时也有人的一面。但是要在不同的层面上去讲,神所赐的信应该在形而上的存在论层面上去讲:神信实,并且神赐下信的能力给我们。而人的信是一种圣德。人拥有圣德是对神呼召的回应。所以,我们可以说神看亚伯拉罕的信德作为他称义的原因。信本身就是义。神所赐的信与人的信形成一种辩证关系。
信作为人的一面,可以从哥林多前书13章中看出来:“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前面阐述的爱是最妙的道,是人按神的旨意去爱时,所需要付出的努力。天主教将之归为爱德,是有道理的。人之爱是神之爱在人心中的坐落。所以人之爱和神之爱也形成一种辩证的关系。人之信与神之信同样是一种辩证关系。
一个有信德的人,是会按信之踪迹去行的人(4:12)。对亚伯拉罕而言,最显著的例子是他献以撒的故事,这种行为是正义的,是信的结果。
路德所理解的本来不是义人,神算他为义,不仅仅从原因上说,也是从结果上说的。所以跟从他理论的人从来不敢说自己是义人。总是说神为我们披上义袍、我们是蒙恩的罪人等等。到底是义人还是罪人,这在更正教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但通过以上分析,因信称义在说称为义人的原因,不是行为,而是其他原因,即信。但不是说因为信所产生的后果就不能是义人——此时的义是后果了。后果中的义与行为是什么关系呢?这在路德的神学中非常缺乏,甚至在更正教中也是相当匮乏的。导致一个后果是:义与行为就没有关系。
义与行为是有最直接的关系。在因信称义的理论中,只是将行为在人的心目中颠倒了一个位置:从原因变为结果。那么,是不是神就不看重作为结果的行为了呢?当然不是,不然,保罗不会否定将我们的自由当成放纵情欲的机会、批评属肉体的基督徒,以及启示录中最明显的对不义之行为的审判。所以,路德所认为的本来不是义人的结果,应该在保罗这里没这个意思。保罗是要宣扬,人不是依据律法去行就得着义,而是依靠信心去行就得着义。不按律法或行为称义不是说就不能成为义人。不然,圣经中为什么称那么多人为义人呢?
义人的义首先是一种德性,义德是因为信。在行为上,义人还是可能犯罪,但圣经中对义人犯罪是有说法的:偶尔为过犯所胜。这样的过犯不是说就否定了义人的身份,地位。
依靠信心就是依靠神,依靠律法不一定是依靠神。因为信心是连接神人的管道。而律法是人行为的规范。律法虽是出于神,但它直接针对的是罪。人的行为可以有多层次的原因,行为的直接原因可以是律法或道德,也可以是信心,但追索到终极原因,就是上帝。信心比律法在作为人行动的原因上更靠近上帝。无论是信,还是行为,都是人的,因为称义的终极原因是神,而不是信心。如果要说是信心,那就是从人的一面说信的问题了。这个问题保罗在腓立比书三章中比较了律法的义和真正从神而来的义的区别。保罗的经历告诉我们,神不是要我们自己行为上的义,而是要他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再次强调,不是行为不重要,而是什么性质的行为的问题。
神的义:基督式的成义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模式,也传递给了基督徒。“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4:13)“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4:22-24)
这意味着,信耶稣的人也是:第一,因为信而获得义;第二,也与亚伯拉罕一样,这义是我们自己的。
但是,对基督徒而言,意义仅仅在于此吗?如果是,那么耶稣死而复活的意义就被遮蔽了。现在我们要根据圣经,知道耶稣死而复活在因信称义上更进深了一层。也就是在自己信的义上,增加了基督的义。这样,因信称义的义是你自己的义(亚伯拉罕式的),而信基督后,基督的义是一个外来的义,基督的义要因着信而无条件地加给我们。我们的义就和基督的义相遇,甚至联合了。神的义成为我们的义了:“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那么我们现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基督所作的不仅仅是叫我们因信被算为义,还有他的义要进入我们里面,让我们真正成为义人,这义是与基督的义联合的。这就是基督式的成为义。
基督让我们成为义人,那基督是如何让我们成为义的呢?在罗马书3章21节至3章31算谈到的。神的义就是基督的义要加给我们,在这一段中,天主教思高版将其翻译为成义,代替称义。
3:21 但是如今,天主的正义,在法律之外已显示出来;法律和先知也为此作证;
3:22 就是天主的正义,因对耶稣基督的信德,毫无区别地,赐给了凡信仰的人,
3:23 因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荣,
3:24 所以众人都因天主白白施给的恩宠,在耶稣基督内蒙救赎,成为义人。
3:25 这耶稣即是天主公开立定,使他以自己的血,为信仰他的人作赎罪祭的;如此,天主显示了自己的正义,因为以前他因宽容,放过了人的罪,
3:26 为的是在今时显示自己的正义,叫人知道他是正义的,是使信仰耶稣的人成义的天主。
3:27 既是这样,那里还有可自夸之处﹖绝对没有!因了什么制度而没有自夸之处呢﹖是因法律上的功行吗﹖不是的!是因信德的制度,
3:28 因为我们认为人的成义,是借信德,而不在于遵行法律。
3:29 难道天主只是犹太人的天主吗﹖不也是外邦人的天主吗?是的,也是外邦人的天主!
3:30 因为天主只有一个,他使受割损的由于信德而成义,也使未受割损的凭信德而成义。
3:31 那么我们就因信德而废了法律吗﹖绝对不是!我们反使法律坚固。
拯救的目的:人要成为神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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