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思考丨“爱人如己”基础上的社会建构

作者: 李道南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9年10月31日 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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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约《利未记》里,一些列律法规定中有提到“爱人如己”:“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利未记 19:17-18 )”

这里的规定是不可报仇,然后是爱人如己,显然这里的爱人如己是针对不可报仇而言的,也就是说这一处的“爱人如己”是放在与他人利益冲突的特定事件中,与耶稣所强调的诫命的两大原则之一的“爱人如己”相比,显然不同。

耶稣的“爱人如己”在许多场合都有提及,比如耶稣对一个来询问永生的人所说的:

“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他说:“什么诫命?”耶稣说:“就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又当爱人如己。”(马太福音 19:17-19)

那文士对耶稣说:“夫子说,神是一位,实在不错;除了他以外,再没有别的神;并且尽心、尽智、尽力爱他,又爱人如己,就比一切燔祭和各样祭祀好的多。”耶稣见他回答的有智慧,就对他说:“你离神的国不远了。”从此以后,没有人敢再问他什么。(马可福音 12:32-34)

在第一个场合,耶稣的论述中,杀人、奸淫、偷盗、作假见证,都是发生在社会群体中,在只有一个人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上述问题的。

耶稣此处论述的是我们与他人的关系,也就是主体际的问题。而不可偷盗、奸淫、杀人等,为什么不可,这些上帝为什么要以诫命的形式公布?那是因为“爱人如己”,爱人如己是主体际关系的建构基础,没有对自我的保护,没有对自我的感知,我们就不能尊重别人,就不能尊重别的“自我”。

但那个询问永生的年轻人,认为自己这些诫命都遵守了,为什么还是得到耶稣的否定呢?因为他爱惜自己的钱财,吝啬自己的钱财,没有帮助穷人。在耶稣时代,犹太社会是个等级社会,有祭司、文士代表的精英阶层,也有底层的穷苦人群,而这种社会结构的维持,靠的是律法,靠的是精英阶层的定罪特权。因此这是一个个体间不平等的社会。在那个时代,富与贵是一体的,这个有钱的财主一定是个精英阶层,把自己的财富分给穷人,自己就变成了底层,失去了自己阶层的光环和身份,这是他不愿意的。

而第二个场合,那个文士的论述,显然蒙得耶稣的认可,因为文士说到了焦点,那就是“爱神”与“爱人如己”,这些胜过宗教的番祭,但是文士的论述并没有完全与耶稣的意思切合,因为文士是在反对宗教的背景下说的,但意思与耶稣的表述已经相近了,所以耶稣说他“离神的国不远了”。

耶稣集中论述“爱人如己”的场合,是在应对律法师的试探场合中:

法利赛人听见耶稣堵住了撒都该人的口,他们就聚集。内中有一个人是律法师,要试探耶稣,就问他说:“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 22:34-40 和合本)

律法师所问的诫命,显然是十诫,十诫每一条都很大,他们试探耶稣的意图,也就是不论耶稣说哪一条大,都意味着其它小,在重要和不重要之间有了区分,这样就抓住把柄。但耶稣的回答显然超出了律法师的问题域,他的答案不仅是诫命范围的,也包含了先知的范围。

在耶稣时代,耶稣为什么把“自己”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把“爱人如己”提升到最大诫命之一呢?

传统教会对“爱人如己”的理解,有两个陷阱,正是这两个陷阱,阻碍了社会对传统教会的接纳。

第一个陷阱是传统教会对“爱人如己”的理解集中在“己”上,经常说爱别人之前要学会爱自己。其实“爱人如己”有两个维度,一个是“己”,另一个是“人”。“爱人如己”的背景是“自己”和“他人”的共存。离开了双方中任何一个,“爱人如己”都不成立。

强调爱自己,这只说了一半,那么在“人”缺位的情况下,“爱人如己”往往陷入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宗教救恩交换的陷阱内。这时候,传统观念强调的是基督徒要做好事,个人要有所行动,为什么做好事?为了救恩,为了基督的荣耀,最终还是为了自己拥有向上帝索取救恩的筹码。在离开“人”的背景下,我们所谈的爱就变成了一种索取,一种自我居高临下的道义施舍,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正常交往。

“爱人如己”另一个陷阱是“爱”。传统概念中,爱被定义为:为他人的付出而不求回报,是一种无偿的给予。是与任何一种获得报酬的行动相对立的。因此这里的爱,更多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好事,为受灾群众捐钱、去麻风病院探望等,这些行动是纯粹的奉献而没有索取。因此只有那些捐钱、捐物、捐时间的才是爱,那么其它有报酬的都不是爱的范畴了。

在这个背景下,又把“爱”与“自己”对立起来。

在“人”缺位的情况下,“爱”与“自己”之间的冲突只能在宗教的神圣光环中得到解决。我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救恩,我做的好事就是神圣的,虽然我做这些好事是为了上帝的救恩,但那是神圣的行动,因此是上帝允许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爱人如己”就落入了宗教的窠臼。

但是耶稣的表述却不是如此的,耶稣的“爱人如己”已经上升到两条最大诫命之一,其高度和问题域就不会那么狭窄了。耶稣把“爱人如己”的原则,放在爱神的原则之后,很显然,前一条原则处理的是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这是最重要的关系,我们在上帝面前要毫无保留地爱,因为我们的任何保留都不是对上帝的纯粹之爱,上帝都会察觉;而这“爱人如己”的第二条,显然是处理主体际关系的总原则,在自我和他人之间,他人也是另一个自我,他们和我们自身的自我是平等的,我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我的邻舍也是独立的个体,我奄奄一息倒在路边,希望别人救助,那么当我路过一个奄奄一息的人身边时,他同样需要救助。

所以,这里的爱人如己并不是单纯的付出金钱时间和劳动而不求回报,显然,对照上一条对上帝的爱,那么“爱人”就是要尊重别人,尊重别人的劳动,尊重别人的付出和帮助等,因为别人是和我一样的平等个体。

在耶稣的那个时代,这两条诫命不能分离。因为耶稣时代的社会,不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存在着等级、特权和人身依附。正是我们对上帝的爱、对上帝的回归,使我们从对祭司、权贵、律法、特权等的依附和束缚中解放出来,回归独立的个体状态;但个体和个体之间,就不再是以前的那种依附和控制的状态,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爱。

因此,“爱”并不仅仅是不求回报的付出,也不是像那个向耶稣询问永生之道的财主那样消极地遵守诫命。那些有着报酬的工作也是爱,我们认真地做一个医生、尽职尽责地做一个警察、认真打扫街道的环卫工都是对他人的爱,虽然我们拿到了工资,但这同样是爱人如己,因为工作所服务的对象是和我们一样的平等主体。

因此“爱人如己”这条原则,就是耶稣建构他的天国社会的基础,每一个独立个体之间的真诚相待,象对待自己一样的真诚之“爱”,那么这样的社会显然就是个美好社会。这就是神的国。神的国不仅有上帝,还有无数的平等个体。

不论是耶稣安息日治病,还是安息日允许饥饿门徒掐麦穗、拯救那个要被法利赛人和文士要用石头砸死的女孩、同罪人和税吏坐席、治好患血漏多年而被犹太精英定为“不洁净”的妇女等等,这些行动都是主对“爱人如己”这个命题的阐释。

我们必须明白,耶稣教导的不是宗教法则,而是社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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