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中,专门有一章讨论了法律的问题。
在我们的印象中,中世纪是基督教教权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世俗法律已经让位于教会法。实则不然,尽管在中世纪教士阶层处于统治地位,但是罗马法在世俗社会仍然实施,并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尤其是11世纪,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城市兴起,原有的日耳曼习惯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而教会法律制度又距离社会和商品经济甚远,因此两种法律不能满足经济交换的需要。这个时候,罗马法以手抄本的形式出现,。对罗马法的解读不同,因此出现了两个法学流派,一个是注释法学派,一个评论法学派,后来又出现人文法学派。
托马斯阿奎那和奥古斯丁面对的场面相似,只不过奥古斯丁面对的是罗马帝国的失序,随之而来的基督教面临的危机,而阿奎那则面对的是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自治城市的出现,教皇权力的衰落。他们都需要回应这个时代的变化,来解释基督教所遇到的新处境。
阿奎那时代,古希腊文化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哲学,通过阿拉伯穆斯林哲学家,传入欧洲,影响日渐深远,因此,阿奎那的神学架构即是按照亚里士多德体系建立。
阿奎那与奥古斯丁相比,对世俗世界已经没有了那种排斥的观念,地上之城与天上之城之间的界限也没有那么清晰。相反,地上之城的经济发展,物质生活已经不像一千年前的日耳曼人进入罗马帝国时那样贫乏。取而代之的反而是王权的兴起,海商的兴起,经济交换的频繁。东西方交流也日渐紧密。这是一个全新的世界,并且不断挑战者基督教原有的秩序。
这个时候,教权在回应世俗挑战上,已经显出疲态,因此阿奎那的出现,就不是站在教廷角度,来重新为双城划界,而是站在地上之城的角度来论证人们世俗生活的合理性。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和基督教的结合,是对奥古斯丁思想的修正,基督教的发展借此摆脱危机,开始了新的路程。
上帝创造世界的时候,世界是一个有序的存在,他不是杂乱无章的。世界的有序是因为上帝的理性命令。而这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的本质。因此,法律本身就是理性的命令。世界的运行规则也就是自然的法律是上帝理性,那么约束人行动的法律,同样是理性的命令。任何人的意志如果想成为法律,都必须符合理性。
另一方面,上帝创造世界的同时,给予了世界一个美好的目的,期待世界有序美好,期待人过一种幸福的生活,因此法就是“对公共幸福的安排”。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人是城邦的动物,只有在城邦里人才能获得幸福。因此,法必须以关注整个社会的福利为自己的目标。
在法律的分类上,阿奎那将法律作了如下分类。
一永恒法。也就是上帝理性,是上帝统治宇宙,以及宇宙运行的法则。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受到永恒法的约束,因此永恒法是最高的法。
二是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的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结果。是在人类理性所发现的适用于人类生活的永恒法。自然法并不是成文法,是一种只能凭借理性去体悟的法。自然法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也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其次自然法具有不变性,因为永恒法是不变的,因此自然法也不会变。
三是人法。是世俗国家的法律。是根据人的理性,按照自然法规则制定的调整人类世俗事务的规范。
四是神法。神法就是《圣经》,他不是人手写的,而是来自于上帝的启示。圣经不是永恒法,甚至不具备法的地位,只是指导人接受上帝的启示,去实现上帝造人的特别目的。
通过阿奎那对法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人法还是自然法,都是理性的产物,都要符合理性的约束,即使宇宙世界运行的法也同样要符合上帝理性。其次,任何法都不能违背永恒法,人造的法不能违背自然法,否则就是恶法,是没有效力的法。再次,上帝制定的法律不是对人的惩罚,而是对人追求幸福的保障。只有在法律的底线内,人们才能追求信仰,才能追求幸福的生活。如果没有法律,如果强权就是法律,那么是不是哪个宗教的武器厉害,就可以消灭其它宗教呢?显然这不符合理性。
法本身是理性的表达,是上帝理性和创世规则的彰显,因此法律是人们普遍应该遵行的法则,因为法具有神圣性和普遍性。同时,因为法具有普遍性,因此法也保障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不论是国王还是平民,不论是牧师还是平信徒,大家都受到同一部法的约束,没有高低等级之分。尽管人间有很多等级,有很多阶层,有很多不平等,但是上帝所赋予的法律,却如一把刀一样,削掉了那些不平的部分。
过去,因为对世界的圣俗二元理解,我们往往把对自己权利损害的补偿放在祷告里,让上帝去惩罚坏人。其实这是一种软弱的表现,因为上帝已经颁布了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我们为什么视而不见呢。
因此,我们的信仰生活中,要学习两个法,一个是神法,也就是《圣经》,另一个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明确自己的权利,并用法来保护自己。这是上帝对我们爱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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