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刘澎谈宗教法治化的十个问题(连载一):宗教管理体制滞后带来宗教乱局
刘澎谈宗教法治化的十个问题(连载二):宗教立法是实现社会和谐之路
三、政教关系要转向政教分离
王科力:如果说到宗教立法,有几个非常根本的概念需要厘清,包括如何理解宗教,如何理解宗教自由,如何理解政教关系,您刚才已经谈到了我们的宗教观需要修正,也谈到了宗教自由是实践自由而不仅仅是信仰自由。您能不能再谈一下应该如何理解政教关系?为什么要采取政教分离的模式?
刘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原始社会、神权社会过来的,最初是“政教不分”,政权与神权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后来逐渐产生了脱离了神权统治的世俗 政权,政权与神权不再是一回事了,但世俗政权与宗教神权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并不是一个模式。世界上现有的政教关系模式,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主要无非有四种:
一是政教分离型。世俗政府是一元,宗教是一元,世俗政权和神权是二元体系,政府和宗教团体没有关系,互不介入、不干涉,双方关系由法律调节,美国就是这样的国家。二是政教合一型。正好与政教分离型相反,世俗政权和神权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世俗政权和神权完全一致,像塔利班政权、梵蒂冈就是这样。这样的 国家已经不多了。三是教高于政型。有很多国家把某种宗教立为国教,使其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不得挑战国教的地位。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宗教领袖比世俗政权的领导人具有更高的权威,伊斯兰教经典《可兰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世俗政权与神权是两套班子,世俗政权以宗教的教义为执政原则,受神权支配。四是政高于教型。这种模式正好与第三种模式相反,世俗政权有一套与宗教毫无关系的政府机构,掌握国家的全部权力,政府的权威绝对高于宗教的权威;宗教不能挑 战世俗政权,政府领导宗教团体,宗教团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政府权威。这个模式有个特点,宗教必须与世俗政权分离,但世俗政权并不与宗教分离。也就是说,宗教团体不能介入政府,但政府可以随意介入宗教团体,所以不能说是政教分离。以前苏联为首的原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都是这个模式。但现在的俄罗斯已经不使用这个模式了,东欧那些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也都纷纷放弃了这个模式,继续坚持这种模式的国家所剩无几。除了这四种主要的模式之外,还有一些这些模式的变体或混合 体,但基本上就是这四种。
中国是哪种模式?很显然,属于政高于教的模式。这是受前苏联的影响,具有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阶级斗争与计划经济时期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色彩。现在我们不搞阶级斗争、计划经济了,还用这个模式就没有什么道理了。按照中国的情况,今天我们应该采用政教分离的模式。为什么要把政教分开呢?就是因为一个社会需要进行规范,各种关系需要协调,公共事务需要有管理者,这是世俗政权的职责;同时,一个社会又需要有宗教,老百姓要有精神追求、有信仰,这两者之间应该是 互有分工、互不干涉、各有各的领域。有一句话大家都知道:“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上帝指的是宗教信仰、精神生活、神权,凯撒指的是公共秩序、社会生活、世俗政权。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建立军队,维持秩序,修桥补路,管理社会的各种公共事情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个人是否信仰宗教、满足自己的信仰需求,应 该属于个人选择,政府无需过问。当然,也不能因为个人有宗教信仰,就把宗教信仰强加给国家,强加给世俗政权,把世俗政权作为贯彻宗教的工具,这也是错误的,中世纪里曾经有过这个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实行政教分离,这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
“政教分离”这四个字指的是什么呢?不是指政治和宗教的分离,政治和宗教是分不开的。“政教分离”指的是政府和宗教团体的分离。这两个东西有两个中心,政府在社会生活里是中心,上帝在教会组织与宗教生活里是中心。这两个中心应该是二元体系,是分离的。分离了以后,如果没有人信仰宗教,那就无所谓了;如果有人信仰宗教,谁来维持宗教,谁来支持宗教,谁来办这个宗教,是信仰宗教的那些人自己的事,和政府没有关系,政府不参与、不介入宗教的事情。宗教办得好,人很兴旺,很好;办得不好,衰落了,甚至消亡了,也无所谓,这是宗教自己的事情。政府既不要去压制宗教,也不要去扶植宗教。因为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而人民大众老百姓是分成不同信仰的,各人信仰不一样,所以大家信仰上的问题应该由大家自己去解决,世俗的公共的事物由政府去管理。宗教团体也不应该介入政府,不应该干涉宗教之外的世俗事情。上帝和凯撒的分工要清楚,各自的领域要明确,这样的政教关系就不会出现紧张,发生矛盾。因为他们关注的焦点不一样,不在一个领域里活动。一个是在精神领域,一个是在物质领域。二者之间应该有一个墙把他们隔开,这就是“政教分离”。如果这两个东西不分,无论是“教高于政”还是“政高于教”,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当然了,“政教合一”更不好,那是从中世纪的做法,那个时候一般国家还没有脱离神权统治,国家只不过是实现宗教目标的一个形式。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社会前进了一大步,社会向着法治的方向发展,世俗法律不再从属于教会法,独立完整的法制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了,社会向前进了。所以从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角度上说,现代文明、法治国家一定是政教分离的国家而不是“政教合一”、“教高于政”或“政高于教”的国家,这是历史事实。
四、政府管理应该放弃工具主义,恪守价值中立
王科力:中国的宗教管理体制,有人说对宗教是“从根本上限制,从枝节上扶持”,这种思维现在的市场还大不大?会不会成为以后宗教立法的一个比较大的阻碍?
刘澎:我觉得政府没有“从根本上限制、枝节上扶持”的政策。政府的政策不是根本和枝节的问题,而是基于政治的考虑。它对宗教的考虑是宗教能不能为党服务,为政治服务,成为党在推行它的方针政策与政治路线时的一种有效工具。宗教如果能为党的政治目标服务,对宗教就是“根本上支持,枝节上也支持”;如果宗教不能服务于党,那就是“根本上限制,枝节上也限制”。政府对宗教教义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兴趣,但对宗教所具有的力量能不能为党所用或对党造成威胁很感兴趣。它是从一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角度来对待宗教的,是一种政治考虑,而不是从哲学上唯物唯心的角度对待宗教的,更不是从道德上、价值观上考虑的。但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公开确立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然而由于各个时期党的政治路线不一样、工作重点不一样、所处的背景环境不一样、党的领袖的主张不一 样,因此不同阶段党与宗教的关系不一样,对宗教团体的要求不一样,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具体做法上,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也不一样。所以有人可能会有一种矛盾的感觉,觉得中国政府对待宗教好像是“从根本上限制、枝节上扶持”,其实不是这样的。关键还是看哪些宗教、哪些教派、哪些组织、哪些人对党和政府有利,哪些有害;有利的就支持,不利的就限制。对待宗教的这种政治功利主义态度,的确会对宗教立法造成不利的影响。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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